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國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73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謝國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貳捌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含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塑膠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一)前科部分:謝國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8月5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3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3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1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101 年6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2 年5 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 行、證據清單欄編號3 之1.所載「玻璃球吸食器1 組」均應更正為「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
(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國棟於本院104 年6 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謝國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上述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最重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認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 年,容有過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淨重0.753 克,取樣0.0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7528公克)及沾有褐色乾漬物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含殘渣量微無法秤重),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無訛,此有該中心於104 年4 月21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考(參見偵查卷第71頁),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玻璃球吸食器內所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因燒烤乾漬而無法與玻璃球吸食器完全析離,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塑膠空包裝袋1 個,則因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散、潮濕及便於攜帶、保存之功能,既屬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