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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明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允聖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允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允聖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4 年8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允聖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12月1 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判決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4 年4 月2 日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82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於104 年8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5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2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明宏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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