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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9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項玉霜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12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120號被告項玉霜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藥品共90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1216號扣押物清單,編號1 至34),係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藥事法第7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甚明。

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4 月15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21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 年5 月18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642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4 年5 月18日起算1 年,於105 年5 月17日屆滿,緩起訴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20號偵查卷宗、104 年度緩字第696 號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共90件,均係被告至日本觀光旅遊時所購入並供本件販賣之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綦詳(見偵卷第3 至6 、248 至250 、254 至259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20日高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103 年11月25日高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 年3 月4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25 至129 、140 至150 、162 至179 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確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乃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其私人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上制裁,其種類依刑法第33條、第34條之規定,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主刑及褫奪公權、沒收二種從刑;至於行政刑罰及行政秩序罰(狹義之行政罰),皆係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兩者區別之標準,在於所生法律效果之不同,行政刑罰係對於違反行政法規所規定之行政義務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之處罰,若非以刑法上之刑名處罰者,即為行政秩序罰,如拘留、罰鍰、勒令歇業、沒入等;行政刑罰既以刑法上之刑名作為制裁之方法,依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應有刑法總則之適用,本質上屬於刑罰,故行政法上有刑罰之規定者,應屬特別刑法之範圍;一般刑罰及行政刑罰,屬於法院處斷之權限,由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裁判之,而行政秩序罰科罰之主體,通常為行政機關,僅少數例外,例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影響人民權益較為重大之制裁如拘留及勒令歇業等,由地方法院之簡易庭裁罰。而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要旨即同此見解,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併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顯係誤解法條之規定,是此部分有關「銷燬」之聲請,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江翠萍

附表:(104年度保管字第1216號編號1至34)┌──┬────────────────┬───┐│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1 │血清高 │6瓶 │├──┼────────────────┼───┤│2 │新血清高 │6瓶 │├──┼────────────────┼───┤│3 │御岳百草丸 │2瓶 │├──┼────────────────┼───┤│4 │液態OK蹦 │2瓶 │├──┼────────────────┼───┤│5 │眼藥水 │3瓶 │├──┼────────────────┼───┤│6 │蚊虫貼布 │6包 │├──┼────────────────┼───┤│7 │感冒藥 │4包 │├──┼────────────────┼───┤│8 │蚊蟲水 │3瓶 │├──┼────────────────┼───┤│9 │防蚊液 │3瓶 │├──┼────────────────┼───┤│10 │B群 │2瓶 │├──┼────────────────┼───┤│11 │鼻炎錠 │5瓶 │├──┼────────────────┼───┤│12 │維他命C │3瓶 │├──┼────────────────┼───┤│13 │小護士AD20 │3瓶 │├──┼────────────────┼───┤│14 │ZS錠 │2瓶 │├──┼────────────────┼───┤│15 │青春痘藥膏 │3瓶 │├──┼────────────────┼───┤│16 │中將湯 │3瓶 │├──┼────────────────┼───┤│17 │感冒藥 │2瓶 │├──┼────────────────┼───┤│18 │止咳藥 │1瓶 │├──┼────────────────┼───┤│19 │口內軟膏 │1包 │├──┼────────────────┼───┤│20 │足部保濕藥膏 │1包 │├──┼────────────────┼───┤│21 │頭痛藥 │1包 │├──┼────────────────┼───┤│22 │感冒藥 │1瓶 │├──┼────────────────┼───┤│23 │整腸藥S錠 │1瓶 │├──┼────────────────┼───┤│24 │合利他命 │1瓶 │├──┼────────────────┼───┤│25 │頭痛藥 │1瓶 │├──┼────────────────┼───┤│26 │感冒藥 │4瓶 │├──┼────────────────┼───┤│27 │Q10 │3瓶 │├──┼────────────────┼───┤│28 │感冒藥 │3瓶 │├──┼────────────────┼───┤│29 │春壽精 │3瓶 │├──┼────────────────┼───┤│30 │骨齒目 │6瓶 │├──┼────────────────┼───┤│31 │METH SHIGEN │2瓶 │├──┼────────────────┼───┤│32 │滿月胃腸藥 │1瓶 │├──┼────────────────┼───┤│33 │胃腸藥 │1瓶 │├──┼────────────────┼───┤│34 │胎盤素 │1瓶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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