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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詠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1240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原士簡字第6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原易字第51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詠誠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詠誠與黃奕華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而於民國(下同)104 年4 月、5 月間某日起,與黃奕華及黃奕華之父黃李文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5 樓,並隨黃奕華出入其母莊淑芳位於同址4 樓之住處,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黃奕華未注意時,㈠於104 年5月20日上午某時,至黃李文位於上址5 樓之房間內,徒手竊取黃李文置放在床頭櫃上之零錢共計新臺幣2 萬多元;㈡於104 年5 月25日,至莊淑芳位於上址4 樓之房間內,徒手竊取莊淑芳置放在抽屜內之日幣6 萬7,000 元(約新臺幣2 萬多元)。

二、本件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黃詠誠於本院105 年1 月10日訊問時及同年月11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或建築物竊盜罪,除侵害財產監督權外,並妨害居住安寧,其加重處罰之規定,旨在保護居住之安全。亦即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係指違反支配者或管理者之意思,由外部擅行進入而言。經查,被告黃詠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並無上址4 、5 樓之鑰匙,均與黃奕華同進同出,伊為104 年5 月25日犯行時,上址4 樓之大門並未上鎖等語;再查證人黃奕華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於104 年4 、5月某日起與其及其父親同住於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5 樓,母親則居於同址4 樓,被告並無該二址之鑰匙,均與其同進同出,且當家中無人時皆會鎖門等情,綜上勾稽,被告於104 年5 月25日竊盜時,上址4 樓之大門應未上鎖,被告當係於黃奕華或其父母在家時,趁其等未注意而竊取莊淑芳之財物,又斯時被告與黃奕華為男女朋友關係且同居,衡諸常情,被告於黃奕華或其父母在家時,當可自由出入上址4 、5 樓,茲被告進入上址4 樓既無違莊淑芳之意思,即不得以侵入住宅竊盜罪相繩。故核被告黃詠誠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2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於104 年5 月25日之犯行屬侵入住宅竊盜罪,容有誤會,惟本院業於準備程序時諭知被告可能涉犯刑法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已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春年華之際,本應懷取抱負,展望未來,詎其不思循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竊取他人現金新臺幣2 萬多元及日幣6 萬7,000 元(約新臺幣2 萬多元),其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行徑,實不足為取,惟考量其並無前案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素行尚屬良好,且其於偵審中均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之意思,犯後態度尚稱良善,兼衡其具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就讀高中夜校、白天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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