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金毓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金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金毓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04 年4 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於104 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羅金毓於103 年6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羅金毓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1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9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4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復又因侵占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66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繼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2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3 年6 月24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6 年7 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105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