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金毓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金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金毓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118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並於105 年8 月2 日假釋出監。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4 月2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6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241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羅金毓前曾:①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5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1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9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所示3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4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③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66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復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2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因執行上開案件,而於103 年6 月24日入監執行,於105 年7 月15日獲核准假釋,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18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並於105 年8月2 日假釋出監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㈡嗣上開③、④所示2 罪,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6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更定刑期後經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10月接續執行結果,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4 月4 日,受刑人復經法務部以105 年9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240 號函(假釋文號)於更定後之刑期重新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688 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2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