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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峻賢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峻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峻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聲請意旨誤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業於103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峻賢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基交簡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湖簡字第3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經本院於104 年7 月17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104 年8月3 日確定。受刑人業於103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3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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