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峻賢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峻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峻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聲請意旨誤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業於103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峻賢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基交簡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湖簡字第3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經本院於104 年7 月17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104 年8月3 日確定。受刑人業於103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3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