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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翌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31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翌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就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 記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更正為「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並就證據補充被告陳翌展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8頁)。

二、核被告2 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該次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悛悔,復一再施用毒品,顯見並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衡量被告自陳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業務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 萬元,未婚且無子女,現與其母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2 組,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本案各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毒偵字第3064號卷第6 至7 頁、毒偵字第2139號卷第7 至8 頁),且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起訴書所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吸食器2 個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因量微無法析離,依上揭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此乃因沒收新制已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原刑法第51條第9 款因此配合刪除,並增訂上開規定。是被告犯上開各罪,經宣告多數沒收,應依上開規定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0條之2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源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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