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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宏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宏光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宏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 年3 月4 日凌晨1 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扁平螺絲起子,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之德龍車業行,並持螺絲起子破壞鐵捲門後,進入店內,而竊取置放在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 元。嗣因該店店長吳建龍發覺失竊並報警處理,再經警於遺留在鐵捲門右側地面之菸蒂上採集DNA 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與張宏光之DNA-STR 型別相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宏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吳建龍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3 月4 日0000000000C25 號鑑定書。

三、核被告張宏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之「門扇、牆垣與其他安全設備」,均須與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關者,始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 號研討結果參照)。本案被告行竊之德龍車業行,依卷內資料,無從認定該店於案發時有人實際居住其內,故縱被告係持螺絲起子破壞鐵捲門而入內竊盜,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為亦不該當於該款所規定之要件,是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另構成同條項第2 款之加重事由,即有未洽,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所生危害輕重,及其前已㈠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㈡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4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現金2,000 元,屬其犯罪所得,且因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被告用以犯本案竊盜罪所用之扁平螺絲起子,乃一般市面上即可購得之物,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仍持有之,自無再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必要(立法理由參照),是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3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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