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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4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45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建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賴建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行為人:賴建勳。

(二)施用毒品紀錄:

1.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7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民國98年12月3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5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2.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17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105 年11月2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2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時 間:106 年5 月8日晚間某時。

(四)地 點: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5 樓。

(五)行 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吸食其所生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16559號)暨所附鑑定人結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1份;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加重事由:

1.累 犯:被告前曾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8 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2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論處有期徒刑5 年,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送監執行至102 年10月8 日縮刑假釋出監,迄104 年4 月13日假釋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是被告於該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2.自 首:被告係毒品調驗人口,因另案通緝,而在為警緝獲後,於警詢中主動向警員陳建中坦承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有被告之警詢筆錄1 份附卷可憑(偵查卷第7 頁反面),而因通緝並非懷疑被告可能施用毒品之確切事證,故應認警員所以查獲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係因被告自動供出所致,事前並無合理事證,可資懷疑其施用毒品,從而,被告前開所為,應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之刑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情形,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量刑因素:

1.本罪罪質: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

2.被告相類型犯罪前科:被告此前數度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悛悔,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知其陷溺毒品,一般保安處分已難收成效,而有科處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

3.本次犯罪情狀:被告係毒品調驗人口,因另案通緝而為警查獲,現實上並查無其因此次施用毒品失控,致有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或造成是項危險之行為;

4.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係自首;

5.檢察官與被告之求刑;

6.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

7.本件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45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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