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72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宗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525 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士簡字第252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易字第956 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宗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前科部份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執行完畢」後增載「復經檢察官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1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 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9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3 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87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於107 年1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事實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所載「廁所內」後增載「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取其煙霧之方式」。

㈢查獲經過補充:嗣於107 年2 月7 日晚上6 時50分許,陳宗瑩搭乘營業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7 段46巷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陳宗瑩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尚未被發覺前,即主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2公克),並向警員供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接受裁判,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宗瑩於本院民國107 年6 月4 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上述所載前案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而查獲,其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犯罪之前,即主動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於107 年2 月7 日警詢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525 號卷第1至3 、12頁),故被告向員警供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應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決處刑,本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暨考量其施用次數、犯罪手段、情節、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粗工、月薪約新臺幣3 萬元、單身、無家人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956 號卷107 年6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至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 包(驗餘淨重1.02公克),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107 年北市鑑毒字第097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525 號卷第65頁),而包覆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沾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525號
    被      告  陳宗瑩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宗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自民國105 年8 月26日至107 年2 月25日,復於緩起訴期
    間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
    字第8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3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意,於107 年2 月5 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某
    網路咖啡廳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
    7 年2 月7 日晚間6 時50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7
    段46巷口,為警盤查,經陳宗瑩同意自願受搜索,當場扣得
    安非他命1 包(毛重1.93公克,淨重1.03公克,驗餘淨重1.
    02公克),並經陳宗瑩同意,對其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宗瑩坦認在卷,經警對其採集尿
    液送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3 月2 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矯正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亦有安非
    他命1 包(毛重1.93公克,淨重1.03公克,驗餘淨重1.02公
    克)扣案可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安非他命1 包(毛重1.93公克,淨重1.
    03公克,驗餘淨重1.0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5    日
                            檢察官  林思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羅瑩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2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