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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5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59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子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60 號),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藍子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犯罪事實:

(一)行為人:藍子傑。

(二)施用毒品紀錄:

1.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2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民國94年6 月3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2.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6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5 年3 月14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嗣戒治期滿,未經撤銷,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3.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73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

(三)時 間:106 年7 月22日某時。

(四)地 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個人住處內。

(五)行 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吸食其所生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4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暨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加重事由:

1.累 犯: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6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04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送監執行至106 年3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是被告因前述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所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因素:

1.本罪罪質: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

2.被告相類型犯罪前科:被告此前數度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甚至科處罪刑,仍不知悛悔,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知其陷溺毒品,一般保安處分已難收成效,而有科處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

3.本次犯罪情狀:被告係因在路上偶然遭警員盤檢而被查獲,現實上查無其因此次施用毒品失控,致有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或造成是項危險之行為;

4.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5.檢察官與被告之求刑;

6.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 7.本件對被告所諭知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

四、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五、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翁珮嫻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59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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