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國豪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 年11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及本院於104 年11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受刑人於103 年7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9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一)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7 月25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23 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8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嗣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11月7 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102 年12月10日確定;(二)受刑人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7 月15日送監執行,前開2 案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9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9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91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8 號判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