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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8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38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信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6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信廷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倒數第4 行所載「2 萬3100元」更正為「1 萬2300元」;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108 年8 月13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臉書社團網站販售同一演唱會門票(原約定為6 張,後經被害人追加為8 張),於密接時間分次收取價金,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罪,其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惟被告本案犯罪手法係獨自1 人於臉書社團網站上刊登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購買商品訊息,並無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多層次分工,且所詐得之金額僅2 萬3300元,其犯罪情節,顯較詐騙集團組織多數人,縝密分工,利用網際網路向社會大眾廣泛散布詐欺訊息引人上當,獲取動輒上百萬元以上鉅額利益之情節為輕,且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是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詐得之款項、被告犯後態度等情,本院認若科以該條之法定最輕本刑1 年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認過苛而引起一般同情,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正道取財,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甫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猶未警惕悔改,再度為圖小利恣意利用網路向他人行騙,除侵害被害人財產權,更破壞網路交易秩序,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執行前從事餐飲業、月薪新臺幣(下同)4 萬多元、未婚、無親屬由其扶養,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詐得被害人之現金2 萬3300元雖未扣案,然既屬其犯罪所得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9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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