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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琥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琥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琥鈞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1 年8 月,緩刑3 年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63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②因公共危險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湖交簡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二案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66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7 年1 月29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1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5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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