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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于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福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福祥(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07年10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於107 年9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7 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05 年9 月9 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612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於105 年10月13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0月30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 年12月28日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2709號未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於107 年5 月14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53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7 年5 月29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8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於107 年1 月30日確定,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07 年6 月6 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889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於107 年7 月6 日確定,上開二案經臺北地院於107 年10月29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2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 年11月20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9 月11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7 年10月9 日確定,受刑人於107 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7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6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8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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