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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毓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瑞賢
被告
黃約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歐翔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97號、第4142號、第4349號、第6176號)及本院審理時言詞追加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呂瑞賢犯如附表編號1 至1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七六五三二0五二號SIM 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柒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約瑟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參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呂瑞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起,加入由黃約瑟及姓名、年籍不詳之「巨石強森」、「陳禧年」等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轉交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取款車手,呂瑞賢、黃約瑟與「巨石強森」、「陳禧年」等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二「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二「詐騙方法」欄所示詐術,使其等陷入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存入或匯入如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後,附表二編號1 至11部分,經由黃約瑟以微信通訊軟體指示呂瑞賢;附表編號12至13部分,則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微信通訊軟體指示呂瑞賢,呂瑞賢依指示至指定地點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再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如「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所得款項再連同使用完畢之提款卡交付予黃約瑟(附表二編號1 至11部分)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附表二編號12至13部分),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顏佳景、林珍貴、郭咨含、何菀秋、蔡湘翎、姜志明、鍾美如、陳姿君、連伊亭、葉亭君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賴洪美女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李淯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呂瑞賢、黃約瑟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24 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就黃約瑟另共犯詐欺等案件(即附表二編號11部分),認與上開受理案件為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8 年10月24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言詞追加黃約瑟所犯該部分犯行(即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73 號詐欺等案件部分;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24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25 至126 頁),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得合併審理、裁判。

(二)被告2 人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 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6 、118 、126 頁),且據告訴人顏佳景(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4142號卷,下稱偵二卷,第85至89頁)、林珍貴(見偵二卷第147 至153 頁)、郭咨含(見偵二卷第171 至175 頁)、何菀秋(見偵二卷第195 至199 頁、本院108 年度審金訴字第103 號卷,下稱本院審金訴卷,第157 頁)、蔡湘翎(見偵二卷第225 至231頁)、姜志明(見偵二卷第257 至261 頁、本院審金訴卷第157 頁)、鍾美如(見偵二卷第285 至291 頁、本院審金訴卷第157 頁)、陳姿君(見偵二卷第313 至321 頁)、連伊亭(見偵二卷第345 至349 頁)、葉亭君(見偵二卷第367至371 頁)、賴洪美女(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176號卷,下稱偵四卷,第13至15頁)、李淯靖(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797號卷,下稱偵一卷,第55至57頁)、被害人林貴春(見偵二卷第123 至125 頁)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訴歷歷,復有呂瑞賢於OK超商嘉義站前店、統一超商嘉華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081800529號卷,下稱嘉警一卷,第83至87頁)、行動電話通話記錄翻拍照片、iMessag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見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081800683號卷,下稱嘉警二卷,第37至41頁、嘉警一卷第219 至221 頁)、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嘉警一卷第225 頁)、呂瑞賢於OK超商嘉義站前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135 至137 頁)、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85 號卷,下稱嘉檢他卷,第107 頁)、陽信商業銀行108 年1 月4 日匯款收執聯、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二卷第183 頁、185 頁)、呂瑞賢於OK超商嘉義站前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187 頁)、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207 頁)、呂瑞賢於統一超商嘉華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209 至210 頁)、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第239 頁)、呂瑞賢於萊爾富嘉義站前店、全家鑫愛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211 、213 至215 、243 、245 至247 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第269 頁)、呂瑞賢於統一超商嘉華門市、萊爾富嘉義站前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271 至273 、275 至276 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嘉警一卷第127 頁)、日盛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見嘉警一卷第129 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嘉檢他卷第43頁)、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嘉檢他卷第65至67頁)、108 年1 月1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四卷第17頁)、呂瑞賢於統一超商汐止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四卷第27至29頁)、呂瑞賢於華南銀行嘉義分行、全家鑫愛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101 至102 、103 至105 頁)、臺中銀行臺中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見偵二卷第131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08 年1 月2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嘉警一卷第51至59頁)、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 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53249 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二卷第81、133 、143 、167 、191 、221 、281 、305 至307 頁、偵四卷第23至25頁)、編號00000000號ATM 機台設置地點明細表(見偵四卷第5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8 年1 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一卷第45至5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8 年1 月30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727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07 年12月起至108 年1 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163 至167 頁)、編號09068 號ATM 機台設置地點明細表、呂瑞賢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列印畫面(見偵一卷第177 至183 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3 條第1 款規定,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行為,包含最輕本刑為6 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特定犯罪。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 人及所屬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等之財物,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罪,為最輕本刑6 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亦屬洗錢防制法所稱特定犯罪。又呂瑞賢將被害人交付之財物帶至其他地點交予黃約瑟或其他共犯,再輾轉交予共犯「巨石強森」等人,供上游共犯再以其他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活動,揆諸前開說明,自無法將之定性為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而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指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洗錢行為無訛。是核呂瑞賢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黃約瑟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同法第2條第2 款洗錢罪。

(二)呂瑞賢(附表二編號1 至13部分)、黃約瑟(附表二編號1 至11部分)、「巨石強森」、「陳禧年」等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2 人領取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款項後,再以上開方式掩飾與隱匿詐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等行為,與詐欺取財行為具有全部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因認被告2 人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分別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四)呂瑞賢(附表二編號1 至13部分)、黃約瑟(附表二編號1 至11部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時間、被害法益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2 人均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黃約瑟於107 年間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起訴、科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竟仍不知悔悟,再為滿足一己之私、謀求微利,與呂瑞賢繼續為詐騙集團擔任領取、轉交款項之車手、收水等工作,而參與本案多起對他人詐欺取財之犯行,價值觀念顯有偏差,又掩飾、隱匿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增加被害人求償、偵查機關追查之困難,並紊亂正常社會交易之信任及秩序,迄未與任何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實不足取,惟念其等犯後均知坦認犯行,非無悔意,兼衡黃約瑟所犯同類型他案之刑度,暨衡量呂瑞賢自承大學肄業、未婚、與父親、奶奶同住、兼職早餐店、居酒屋、月收入共新臺幣(下同)4 萬餘元,黃約瑟高中肄業、未婚、與母親同住、無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44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內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 項、第2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話1 支(內有0000000000 號SIM卡1 張),據被告自承為其所有聯絡共犯所用(見本院卷第119 頁),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其餘扣案彰化銀行、臺北富邦銀行提款卡各1 張,或與本案犯罪無關,或因實體價值低微、復經掛失止付,已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其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呂瑞賢之犯罪所得部分,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未拿到上游承諾之報酬就被抓了,僅拿到南下嘉義領款的高鐵費用及車馬費共5千餘元(見本院卷第120 頁),此外並未查得其他呂瑞賢實際獲取報酬金額之證據,考量呂瑞賢既已自白犯行,可預期日後量刑非輕,而其領款之總額並非甚鉅,依實務常見車手分贓比例加以計算,並非甚多,要無刻意隱瞞之必要,因認其所供可採,並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定其犯罪所得為5 千元,又查獲時自其身上扣得之現金1,387 元,顯為其犯罪所得之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沒收,其餘犯罪所得3,613 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主文第1 項所示。黃約瑟之犯罪所得部分,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報酬為呂瑞賢領取款項總額之3 至4 %(見本院卷第117 頁),依其在該集團之分工、角色加以觀察,應與常情無違,而可採信,則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亦應以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定為呂瑞賢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領取款項總額69萬1,060 元之3 %即2 萬0,731 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暨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顏佳景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1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                │
├──┼─────────┼─────────────┤
│ 2  │林貴春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2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肆月。                │
├──┼─────────┼─────────────┤
│ 3  │林珍貴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3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壹月。                │
├──┼─────────┼─────────────┤
│ 4  │郭咨含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4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壹月。                │
├──┼─────────┼─────────────┤
│ 5  │何菀秋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5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                │
├──┼─────────┼─────────────┤
│ 6  │蔡湘翎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6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壹月。                │
├──┼─────────┼─────────────┤
│ 7  │姜志明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7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                │
├──┼─────────┼─────────────┤
│ 8  │鍾美如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8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                │
├──┼─────────┼─────────────┤
│ 9  │陳姿君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9 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壹月。                │
├──┼─────────┼─────────────┤
│ 10 │連伊亭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10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壹月。                │
├──┼─────────┼─────────────┤
│ 11 │葉亭君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黃約瑟犯三人以上共│
│    │11所示            │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壹月。                │
├──┼─────────┼─────────────┤
│ 12 │賴洪美女即附表二編│呂瑞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號12所示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13 │李淯靖即附表二編號│呂瑞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13所示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附表一:
┌──┬──────────────┐
│編號│銀行帳戶                    │
│    │                            │
├──┼──────────────┤
│ 1  │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  │土地銀行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第一銀行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
│    │華銀行)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  │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錦分行    │
│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  │彰化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附表二:
┌─┬────┬─────┬─────┬─────┬────┬───┬─────────┬────┬──────┬────────────┐
│編│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提領金額    │卷證出處                │
│號│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1 │顏佳景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15萬元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年1月4日       │嘉義市中│3 萬0,010元 │1.告訴人顏佳景於警詢之指│
│  │(提告)│月3 日13時│3 日14時57│          │號1 帳戶│      │①14時58分11秒    │山路518 │            │  訴(見偵二卷第85至89頁│
│  │        │30分許,假│分許      │          │        │      │  提款2 萬0,005 元│號OK超商│            │  )                    │
│  │        │冒姪子「顏│          │          │        │      │②14時58分59秒    │嘉義站前│            │2.被告呂瑞賢於OK超商嘉義│
│  │        │百川」撥打│          │          │        │      │  提款1 萬0,005元 │店ATM   │            │  站前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電話,向顏│          │          │        │      │                  │        │            │  畫面截圖(見嘉警一卷第│
│  │        │佳景佯稱:│          │          │        │      │                  │        │            │  83至85頁)            │
│  │        │其與人做生│          │          │        │      ├─────────┼────┼──────┤3.被告呂瑞賢於統一超商嘉│
│  │        │意,欲借款│          │          │        │      │108年1 月4 日     │嘉義市仁│2 萬0,005元 │  華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項云云,致│          │          │        │      │15時29分30秒      │愛路415 │            │  畫面截圖(見嘉警一卷第│
│  │        │顏佳景陷於│          │          │        │      │提款2 萬0,005元   │號統一超│            │  85至87頁)            │
│  │        │錯誤,因而│          │          │        │      │                  │商嘉華門│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
│  │        │前往匯款。│          │          │        │      │                  │市ATM   │            │  嘉警一卷第191 頁)    │
│  │        │          │          │          │        │      │                  │        │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  │        │          │          │          │        │      │                  │        │            │  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          │          │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嘉警│
│  │        │          │          │          │        │      │                  │        │            │  一卷第195 至205 頁)  │
├─┼────┼─────┼─────┼─────┼────┼───┼─────────┼────┼──────┼────────────┤
│2 │林貴春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18萬元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年1 月4 日     │嘉義市仁│12萬0,015元 │1.被害人林貴春於警詢之指│
│  │        │3 日13時許│4 日15時32│          │號2 帳戶│      │①16時56分51秒    │愛路508 │            │  訴(見偵二卷第123 至12│
│  │        │假冒姪子之│分許      │          │        │      │  提款2 萬元      │號全家超│            │  5 頁)                │
│  │        │妻撥打LINE│          │          │        │      │②16時57分26秒    │商嘉義鑫│            │2.被告呂瑞賢於華南銀行嘉│
│  │        │電話,向林│          │          │        │      │  提款2 萬元      │愛店ATM │            │  義分行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貴春佯稱:│          │          │        │      │③16時58分16秒    │        │            │  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10│
│  │        │其手頭不方│          │          │        │      │  提款2 萬元      │        │            │  3 至105 頁)          │
│  │        │便,欲借款│          │          │        │      │④16時58分46秒    │        │            │3.被告呂瑞賢於全家鑫愛店│
│  │        │項云云,致│          │          │        │      │  提款2 萬0,005元 │        │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
│  │        │林貴春陷於│          │          │        │      │⑤16時59分15秒    │        │            │  圖(見偵二卷第101 至10│
│  │        │錯誤,因而│          │          │        │      │  提款2 萬0,005元 │        │            │  2 頁)                │
│  │        │前往匯款。│          │          │        │      │⑥16時59分42秒    │        │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  │        │          │          │          │        │      │  提款2 萬0,005元 │        │            │  局安寧派出所陳報單、內│
│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108年1 月5 日     │嘉義市中│6 萬0,015元 │  錄表(見偵二卷第119 至│
│  │        │          │          │          │        │      │①0 時46分2 秒    │山路320 │            │  121 頁)              │
│  │        │          │          │          │        │      │  提款2 萬0,005元 │號華南銀│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②0 時46分37秒    │行ATM   │            │  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  │
│  │        │          │          │          │        │      │  提款2 萬0,005元 │        │            │  127頁)               │
│  │        │          │          │          │        │      │③0 時47分9 秒    │        │            │6.臺中銀行臺中港分行存摺│
│  │        │          │          │          │        │      │  提款2 萬0,005元 │        │            │  封面及內頁(見偵二卷第│
│  │        │          ├─────┼─────┼────┤      ├─────────┼────┼──────┤  131頁)               │
│  │        │          │108 年1 月│18萬元    │附表一編│      │108年1 月5 日     │嘉義市中│8 萬元      │                        │
│  │        │          │4 日15時38│          │號3 帳戶│      │①0 時43分25秒    │山路320 │            │                        │
│  │        │          │分許      │          │        │      │  提款2 萬元      │號華南銀│            │                        │
│  │        │          │          │          │        │      │②0 時44分2 秒    │行ATM   │            │                        │
│  │        │          │          │          │        │      │  提款2 萬元      │        │            │                        │
│  │        │          │          │          │        │      │③0 時44分36秒    │        │            │                        │
│  │        │          │          │          │        │      │  提款2 萬元      │        │            │                        │
│  │        │          │          │          │        │      │④0 時45分15秒    │        │            │                        │
│  │        │          │          │          │        │      │  提款2 萬元      │        │            │                        │
├─┼────┼─────┼─────┼─────┼────┼───┼─────────┼────┼──────┼────────────┤
│3 │林珍貴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3 萬元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年1 月4 日     │嘉義市中│3 萬0,010元 │1.告訴人林珍貴於警詢之指│
│  │(提告)│月4 日12時│4 日14時35│          │號1 帳戶│      │①14時58分11秒    │山路518 │            │  訴(見偵二卷第147 至15│
│  │        │10分許,假│分許      │          │        │      │  提款2 萬0,005元 │號OK超商│            │  3 頁)                │
│  │        │冒友人「孫│          │          │        │      │②14時58分59秒    │嘉義站前│            │2.行動電話通話記錄翻拍照│
│  │        │淑霞」撥打│          │          │        │      │  提款1 萬0,005元 │店ATM   │            │  片(見嘉警二卷第37至41│
│  │        │電話,向林│          │          │        │      │                  │        │            │  頁)                  │
│  │        │珍貴佯稱:│          │          │        │      │                  │        │            │3.iMessage對話記錄翻拍照│
│  │        │其有急事,│          │          │        │      │                  │        │            │  片(見嘉警一卷第219 至│
│  │        │欲借款項云│          │          │        │      │                  │        │            │  221 頁)              │
│  │        │云,致林珍│          │          │        │      │                  │        │            │4.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
│  │        │貴陷於錯誤│          │          │        │      │                  │        │            │  (見嘉警一卷第225 頁)│
│  │        │,因而前往│          │          │        │      │                  │        │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  │        │匯款。    │          │          │        │      │                  │        │            │  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          │          │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嘉警│
│  │        │          │          │          │        │      │                  │        │            │  一卷第231 至239 頁)  │
│  │        │          │          │          │        │      │                  │        │            │6.被告呂瑞賢於OK超商嘉義│
│  │        │          │          │          │        │      │                  │        │            │  站前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          │          │          │        │      │                  │        │            │  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13│
│  │        │          │          │          │        │      │                  │        │            │  5 至137 頁)          │
├─┼────┼─────┼─────┼─────┼────┼───┼─────────┼────┼──────┼────────────┤
│4 │郭咨含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5 萬元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年1 月4 日     │嘉義市仁│2 萬0,005元 │1.告訴人郭咨含於警詢之指│
│  │(提告)│2 日21時13│4 日15時許│          │號1 帳戶│      │15時29分30秒      │愛路415 │            │  訴(見偵二卷第171 至17│
│  │        │許,假冒親│          │          │        │      │提款2 萬0,005元   │號統一超│            │  5 頁)                │
│  │        │友「郭旻鑫│          │          │        │      │                  │商嘉華門│            │2.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  │        │」撥打電話│          │          │        │      │                  │市ATM   │            │  見嘉檢他卷第107 頁)  │
│  │        │,向郭咨含│          │          │        │      │                  │        │            │3.陽信商業銀行108 年1 月│
│  │        │佯稱:欲借│          │          │        │      │                  │        │            │  4 日匯款收執聯(見偵二│
│  │        │款項云云,│          │          │        │      │                  │        │            │  卷第183 頁)          │
│  │        │致郭咨含陷│          │          │        │      │                  │        │            │4.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  │        │於錯誤,因│          │          │        │      │                  │        │            │  影本(見偵二卷第185 頁│
│  │        │而前往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  │        │          │          │          │        │      │                  │        │            │  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
│  │        │          │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  │        │          │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        │            │  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          │        │      │                  │        │            │  嘉檢他卷第115 至125 頁│
│  │        │          │          │          │        │      │                  │        │            │  )                    │
├─┼────┼─────┼─────┼─────┼────┼───┼─────────┼────┼──────┼────────────┤
│5 │何菀秋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2 萬8,985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年1 月4 日     │嘉義市中│5 萬9,000元 │1.告訴人何菀秋於警詢及本│
│  │(提告)│4 日18時12│4 日20時20│元        │號4 帳戶│      │①20時27分29秒    │山路518 │            │  院之指訴(見偵二卷第19│
│  │        │許,假冒網│分許      │          │        │      │  提款2 萬元      │號OK超商│            │  5 至199 頁、本院審金訴│
│  │        │路客服及郵│          │          │        │      │②20時28分1 秒    │嘉義站前│            │  卷第157 頁)          │
│  │        │局人員撥打│          │          │        │      │  提款2 萬元      │店ATM   │            │2.被告呂瑞賢於OK超商嘉義│
│  │        │電話向何菀│          │          │        │      │③20時28分40秒    │        │            │  站前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秋佯稱:先│          │          │        │      │  提款1 萬9,000元 │        │            │  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18│
│  │        │前購物付款│          │          │        │      │                  │        │            │  7 頁)                │
│  │        │設定作業有│          │          │        │      │                  │        │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  │        │誤,將溢扣│          │          │        │      │                  │        │            │  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
│  │        │款項,需操│          │          │        │      │                  │        │            │  單(見偵二卷第193 頁)│
│  │        │作自動櫃員│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機解除設定│          │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云云,致何│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
│  │        │菀秋陷於錯│          │          │        │      │                  │        │            │  二卷第201 至205 頁)  │
│  │        │誤,因而前│          │          │        │      │                  │        │            │5.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往匯款。  │          │          │        │      │                  │        │            │  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20│
│  │        │          │          │          │        │      │                  │        │            │  7 頁)                │
├─┼────┼─────┼─────┼─────┼────┼───┼─────────┼────┼──────┼────────────┤
│6 │蔡湘翎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2 萬9,985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年1 月4 日     │嘉義市仁│3 萬8,000元 │1.告訴人蔡湘翎於警詢之指│
│  │(提告)│月4 日20時│4 日21時36│元        │號5 帳戶│      │①21時42分20秒    │愛路415 │            │  訴(見偵二卷第225 至23│
│  │        │30分許,假│分許      │          │        │      │  提款2 萬元      │號統一超│            │  1 頁)                │
│  │        │冒網路客服├─────┼─────┤        │      │②21時43分25秒    │商嘉華門│            │2.被告呂瑞賢於統一超商嘉│
│  │        │人員撥打電│108 年1 月│8,000 元  │        │      │  提款1 萬元      │市ATM   │            │  華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話,向蔡湘│4 日21時42│          │        │      │③21時47分36秒    │        │            │  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20│
│  │        │翎佯稱:先│分許      │          │        │      │  提款8,000 元    │        │            │  9 至210 頁)          │
│  │        │前購物付款│          │          │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
│  │        │設定作業有│          │          │        │      │                  │        │            │  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見│
│  │        │誤,將溢扣│          │          │        │      │                  │        │            │  偵二卷第223 頁)      │
│  │        │款項,需操│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作自動櫃員│          │          │        │      │                  │        │            │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機解除設定│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云云,致蔡│          │          │        │      │                  │        │            │  見偵二卷第233 至237 頁│
│  │        │湘翎陷於錯│          │          │        │      │                  │        │            │  )                    │
│  │        │誤,因而前│          │          │        │      │                  │        │            │5.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往匯款。  │          │          │        │      │                  │        │            │  客戶交易明細表(見偵二│
│  │        │          │          │          │        │      │                  │        │            │  卷第239 頁)          │
├─┼────┼─────┼─────┼─────┼────┼───┼─────────┼────┼──────┼────────────┤
│7 │姜志明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2 萬9,987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 年1 月4 日    │嘉義市仁│3 萬元      │1.告訴人姜志明於警詢及本│
│  │(提告)│4 日21時許│4 日22時許│元        │號5 帳戶│      │①22時6 分25秒    │愛路584 │            │  院之指訴(見偵二卷第25│
│  │        │假冒網路客│          │          │        │      │  提款2 萬元      │號萊爾富│            │  7 至261 頁、本院審金訴│
│  │        │服人員撥打├─────┼─────┤        │      │②22時7 分19秒    │嘉義站前│            │  卷第157 頁)          │
│  │        │電話,向姜│108 年1 月│2 萬2,000 │        │      │  提款1 萬元      │店ATM   │            │2.被告呂瑞賢於萊爾富嘉義│
│  │        │志明佯稱:│4 日22時29│元        │        │      │                  │        │            │  站前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其因作業疏│分許      │          │        │      ├─────────┼────┼──────┤  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24│
│  │        │失致款項尚│          │          │        │      │108 年1 月4 日    │嘉義市仁│2 萬2,000 元│  3 頁)                │
│  │        │未付清,需│          │          │        │      │①22時33分57秒    │愛路508 │            │3.被告呂瑞賢於全家鑫愛店│
│  │        │先匯款始得│          │          │        │      │  提款2萬元       │號全家超│            │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
│  │        │處理後續云│          │          │        │      │②22時35分2 秒    │商嘉義鑫│            │  圖(見偵二卷第245 至24│
│  │        │云,致姜志│          │          │        │      │  提款2,000元     │愛店ATM │            │  7 頁)                │
│  │        │明陷於錯誤│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
│  │        │,因而前往│          │          │        │      │                  │        │            │  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見│
│  │        │匯款。    │          │          │        │      │                  │        │            │  偵二卷第255 頁)      │
│  │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
│  │        │          │          │          │        │      │                  │        │            │  二卷第263 至265 頁)  │
│  │        │          │          │          │        │      │                  │        │            │6.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見偵二卷第269 頁)    │
├─┼────┼─────┼─────┼─────┼────┼───┼─────────┼────┼──────┼────────────┤
│8 │鍾美如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2 萬9,989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 年1 月5 日    │嘉義市仁│5 萬9,000元 │1.告訴人鍾美如於警詢及本│
│  │(提告)│月4 日21時│4 日23時25│元        │號6 帳戶│      │①0 時1 分40秒    │愛路415 │            │  院之指訴(見偵二卷第28│
│  │        │13分許,假│分許      │          │        │      │  提款2 萬元      │號統一超│            │  5 至291 頁、第157 頁)│
│  │        │冒網路客服├─────┼─────┤        │      │②0 時2 分34秒    │商嘉華門│            │2.被告呂瑞賢於統一超商嘉│
│  │        │人員撥打電│108 年1 月│2 萬9,989 │        │      │  提款2 萬元      │市ATM   │            │  華門市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話,向鍾美│4 日23時27│元        │        │      │③0 時3 分29秒    │        │            │  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27│
│  │        │如佯稱:先│分許      │          │        │      │  提款1 萬9,000元 │        │            │  1 至273 頁)          │
│  │        │前購物付款├─────┼─────┤        │      │                  │        │            │3.被告呂瑞賢於萊爾富嘉義│
│  │        │設定作業有│108 年1 月│2 萬9,985 │        │      │                  │        │            │  站前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
│  │        │誤,將溢扣│4 日23時49│元        │        │      │                  │        │            │  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27│
│  │        │款項,需操│分許      │          │        │      │                  │        │            │  5 至276 頁)          │
│  │        │作自動櫃員│          │          │        │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機解除設定│          │          │        │      │108年1 月5 日     │嘉義市仁│3 萬元      │  局新工派出所陳報單(見│
│  │        │云云,致鍾│          │          │        │      │①0 時22分        │愛路584 │            │  偵二卷第283 頁)      │
│  │        │美如陷於錯│          │          │        │      │  提款2萬元       │號萊爾富│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誤,因而前│          │          │        │      │②0 時23分9 秒    │嘉義站前│            │  紀錄表(見偵二卷第293 │
│  │        │往匯款。  │          │          │        │      │  提款1,000元     │店ATM   │            │  至295 頁)            │
│  │        │          │          │          │        │      │③0 時23分59秒    │        │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提款9,000元     │        │            │  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30│
│  │        │          │          │          │        │      │                  │        │            │  1 頁)                │
├─┼────┼─────┼─────┼─────┼────┼───┼─────────┼────┼──────┼────────────┤
│9 │陳姿君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3 萬元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年1 月6 日     │新北市三│3 萬元      │1.告訴人陳姿君於警詢之指│
│  │(提告)│月6 日17時│6 日18時35│          │號3 帳戶│      │①18時44分46秒    │重區正義│            │  訴(見偵二卷第313 至32│
│  │        │41分許,假│分許      │          │        │      │  提款2 萬元      │南路10號│            │  1 頁)                │
│  │        │冒網路客服│          │          │        │      │②18時45分22秒    │郵局ATM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人員撥打電│          │          │        │      │  提款1 萬元      │        │            │  交易明細表(見嘉警一卷│
│  │        │話,向陳姿│          │          │        │      │                  │        │            │  第127 頁)            │
│  │        │君佯稱:先│          │          │        │      │                  │        │            │3.日盛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前購物付款│          │          │        │      │                  │        │            │  摺影本(見嘉警一卷第12│
│  │        │設定作業有│          │          │        │      │                  │        │            │  9 頁)                │
│  │        │誤,將溢扣│          │          │        │      │                  │        │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  │        │款項,需操│          │          │        │      │                  │        │            │  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刑│
│  │        │作自動櫃員│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  │        │機解除設定│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云云,致陳│          │          │        │      │                  │        │            │  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
│  │        │姿君陷於錯│          │          │        │      │                  │        │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
│  │        │誤,因而前│          │          │        │      │                  │        │            │  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
│  │        │往匯款。  │          │          │        │      │                  │        │            │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
│  │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見嘉警一卷第133 至14│
│  │        │          │          │          │        │      │                  │        │            │  1 頁)                │
├─┼────┼─────┼─────┼─────┼────┼───┼─────────┼────┼──────┼────────────┤
│10│連伊亭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2 萬9,987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年1 月6 日     │新北市三│3 萬6,000元 │1.告訴人連伊亭於警詢之指│
│  │(提告)│月5 日14時│6 日17時56│元        │號3 帳戶│      │①18時1 分24秒    │重區重新│            │  訴(見偵二卷第345 至34│
│  │        │許,假冒網│分許      │          │        │      │  提款2 萬元      │路二段78│            │  9 頁)                │
│  │        │路客服人員├─────┼─────┤        │      │②18時1 分57秒    │號全家超│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陸續撥打電│108 年1 月│6,932 元  │        │      │  提款1 萬元      │商ATM   │            │  表(見嘉檢他卷第43頁)│
│  │        │話,向連伊│6 日19時8 │          │        │      │③19時14分12秒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
│  │        │亭佯稱:先│分許      │          │        │      │  提款6,000 元    │        │            │  局太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前購物付款│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設定作業有│          │          │        │      │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誤,將溢扣│          │          │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款項,需操│          │          │        │      │                  │        │            │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作自動櫃員│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機解除設定│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見嘉檢他│
│  │        │云云,致連│          │          │        │      │                  │        │            │  卷第47至57頁)        │
│  │        │伊亭陷於錯│          │          │        │      │                  │        │            │                        │
│  │        │誤,因而前│          │          │        │      │                  │        │            │                        │
│  │        │往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葉亭君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2 萬6,902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 年1 月6 日    │新北市三│2 萬7,000元 │1.告訴人葉亭君於警詢之指│
│  │(提告)│月5日13時 │6 日19時15│元        │號3 帳戶│      │①19時24分35秒    │重區正義│            │  訴(見偵二卷第367 至37│
│  │        │43分許,假│分許      │          │        │      │  提款2 萬元      │南路17號│            │  1 頁)                │
│  │        │冒網路客服│          │          │        │      │②19時25分44秒    │合作金庫│            │2.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
│  │        │人員撥打電│          │          │        │      │  提款7,000元     │ATM     │            │  內頁影本(見嘉檢他卷第│
│  │        │話,向葉亭│          │          │        │      │                  │        │            │  65至67頁)            │
│  │        │君佯稱:先│          │          │        │      │                  │        │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
│  │        │前購物付款│          │          │        │      │                  │        │            │  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設定作業有│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誤,將溢扣│          │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款項,需操│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作自動櫃員│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機解除設定│          │          │        │      │                  │        │            │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云云,致葉│          │          │        │      │                  │        │            │  件紀錄表(見嘉檢他卷第│
│  │        │亭君陷於錯│          │          │        │      │                  │        │            │  69至79頁)            │
│  │        │誤,因而  │          │          │        │      │                  │        │            │                        │
│  │        │前往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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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賴洪美女│於108 年1 │108 年1 月│10萬元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 年1 月10日    │統一超商│10萬元      │1.告訴人賴洪美女於警詢之│
│  │(提告)│月9 日15時│10日13時19│          │號7 帳戶│      │13時43分          │汐止站前│            │  指訴(見偵四卷第13至15│
│  │        │54分許,假│分許      │          │        │      │提領10萬元        │店      │            │  頁)                  │
│  │        │冒親友「洪│          │          │        │      │                  │        │            │2.108 年1 月10日郵政跨行│
│  │        │智傑」撥打│          │          │        │      │                  │        │            │  匯款申請書(見偵四卷第│
│  │        │電話,向賴│          │          │        │      │                  │        │            │  17頁)                │
│  │        │洪美女佯稱│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其欲借款│          │          │        │      │                  │        │            │  紀錄表(見偵四卷第21頁│
│  │        │項云云,致│          │          │        │      │                  │        │            │  )                    │
│  │        │賴洪美女陷│          │          │        │      │                  │        │            │4.被告呂瑞賢於統一超商汐│
│  │        │於錯誤,因│          │          │        │      │                  │        │            │  止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
│  │        │而前往匯款│          │          │        │      │                  │        │            │  面截圖(見偵四卷第27至│
│  │        │。        │          │          │        │      │                  │        │            │  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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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淯靖  │於108 年1 │108 年1 月│2 萬9,985 │附表一編│呂瑞賢│108 年1 月10日    │無提領畫│4 萬2,015元 │1.告訴人李淯靖於警詢之指│
│  │(提告)│月10日17時│10日17時27│元        │號8 帳戶│      │①17時30分提領2 筆│面      │            │  訴(見偵一卷第55至57頁│
│  │        │許前某時,│分        │          │        │      │  共2 萬9,010 元  │        │            │  )                    │
│  │        │假冒網路客├─────┼─────┤        │      │②17時45分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服人員撥打│108 年1 月│1 萬2,985 │        │      │  提領1 萬3,005元 │        │            │  專線紀錄表(見偵一卷第│
│  │        │電話,向李│10日17時37│元        │        │      │                  │        │            │  61頁)                │
│  │        │淯靖佯稱:│分        │          │        │      │                  │        │            │                        │
│  │        │先前購物付│          │          │        │      │                  │        │            │                        │
│  │        │款設定作業│          │          │        │      │                  │        │            │                        │
│  │        │有誤,將溢│          │          │        │      │                  │        │            │                        │
│  │        │扣款項,需│          │          │        │      │                  │        │            │                        │
│  │        │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        │員機解除設│          │          │        │      │                  │        │            │                        │
│  │        │定云云,致│          │          │        │      │                  │        │            │                        │
│  │        │李淯靖陷於│          │          │        │      │                  │        │            │                        │
│  │        │錯誤,因而│          │          │        │      │                  │        │            │                        │
│  │        │前往匯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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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