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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瑜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瑜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瑜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 年4 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受刑人於107 年8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4 月9 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1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7 月4 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5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10月17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2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3 月12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75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1月7 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5 月10日以108 年度湖簡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前開判決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0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8 月28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12月19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8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前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5 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7 年8 月3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931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3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3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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