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青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之宣告。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5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5 萬7,30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偽造之「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麒紘」之印章各壹枚及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函文中偽造之「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麒紘」印文各壹枚均沒收。以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罪事實 一、林家青係「海峽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之1 ,以下簡稱海峽公司)、「基太科海有限公司」(址設同海峽公司,以下簡稱基太公司)及「台蒙開發有限公司」(址設同海峽公司,以下簡稱台蒙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得知大陸地區人民郭麗虹有意在臺灣投資設產,即邀約郭麗虹投資上開公司及出資並同意出借林家青名義購買房屋及車輛。詎林家青於收受郭麗虹所匯下列款項後竟為如下犯行: ㈠侵占郭麗虹匯入公司款項部分: ⒈海峽公司部分:郭麗虹陸續於如附表編號1 、2 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款項至受款帳戶後,詎林家青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日期及方式,侵占海峽公司及郭麗虹所有總計新臺幣(下同)578 萬8,000 元之款項。 ⒉基太公司部分:郭麗虹為以投資名義,替其配偶尚從達取得在臺居留證,遂委由林家青代為辦理基太公司設立登記後,又因欲購買基隆市之「亮品悠活臺北村」建案之預售屋及基太公司之增資,遂陸續於如附表編號3 之匯款時間,以尚從達名義匯款如附表編號3 所示款項至受款帳戶後,詎林家青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日期及方式,侵占基太公司及郭麗虹所有總計600 萬元之款項。 ⒊台蒙公司部分:郭麗虹為以投資名義,替其母親王淑貞取得在臺居留證,遂委由林家青代為辦理台蒙公司設立登記,又因欲購買基隆市之「亮品悠活臺北村」建案之預售屋及台蒙公司之增資,遂陸續於如附表編號4 、5 之匯款時間,以王淑貞名義匯款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款項至受款帳戶後,詎林家青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日期及方式,侵占台蒙公司及郭麗虹所有總計605 萬6,354 元之款項。 ㈡侵占房屋部分:郭麗虹欲購買基隆市之「亮品悠活臺北村」預售屋F5及A2,委由林家青代為支付款項及借名登記於林家青名下,遂自102 年4 月起,陸續以其本人、尚從達及其外甥女寇博設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匯款至林家青所設中國建設銀行上海昌里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林家青遂自102 年7 月起至104 年5 月止,陸續支付共計376 萬元予該建案之賣方(F5部分係237 萬元、A2部分係139 萬元),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郭麗虹之同意,擅自於105 年2 月15日先行將上開其持有已完成主體建築之房屋F5轉讓予歐嘉程,再於105 年4 月29日以195 萬元轉賣予王慕慧,而侵占入己,嗣王慕慧支付之上開價款予林家青供其個人使用;又於105 年7 月9 日將上開已完成主體建築之房屋A2無償轉讓予李姣嬋而侵占入己。 ㈢侵占車輛部分:郭麗虹於102 年3 月間,出資145 萬元購買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借名登記於林家青名下及保管,並供渠於來臺時使用。詎林家青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9 月4 日,將其持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出售予辛靜妹(嗣車號更改為AKT-8920號)而侵占入己,嗣辛靜妹於103 年9 月9 日,將車款115 萬7,300 元匯款至林家青所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林家青花用。㈣偽造文書及詐欺未遂部分:郭麗虹因不滿其匯至臺灣作為基太及台蒙公司驗資款之44萬美元遭林家青所稱投審會凍結無法動用而決定撤資,詎林家青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至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某處刻印店,委託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代表人「黃麒紘」之印章2 枚後,次於104 年8 月31日前10日,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 段142 號2 樓偽造104 年8 月31日該事務所及代表人之內容為「茲有台蒙開發有限公司與基太科海有限公司委託本事務所辦理公司撤銷事宜,唯中華民國投資審議委員會之規定,陸資撤銷投資臺灣公司須回沖所有資金細目(以公司開辦日至投審會收到撤銷公司公文之報稅資料為補足回沖之依據,每一撤銷公司約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始得撤資,俟將貴公司陸資投資金額回沖公司銀行戶頭以備查驗」之私文書,並蓋用上開2 印章於該文書上,而向郭麗虹行使之,欲向郭麗虹訛詐上開函文內所指之金錢,因郭麗虹查證係虛偽後未付款而未遂,並足生損害於「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代表人「黃麒紘」與郭麗虹。 二、案經郭麗虹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有明文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除證人即告訴人郭麗虹於警詢中之證述,因被告否認有證據能力而認無證據能力外,其他證據中或為證人郭麗虹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並為本院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認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而認有證據能力,或業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期日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依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訊之被告林家青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 「起訴書附表編號1 侵占方式欄裡面所載的資金的流向,我無意見;編號2 侵占方式欄裡面所載的資金的流向,我無意見;編號3 侵占方式欄裡面所載的資金的流向,我無意見;編號4 侵占方式欄裡面所載的資金的流向,我無意見;編號5 侵占方式欄裡面所載的資金的流向,我無意見;編號6 侵占方式欄裡面所載的資金的流向,我無意見。這些錢雖然跑到我的帳戶,這是當初我與郭麗虹講好的,進來我的帳戶,統一由我支付她的房屋款及所有款項。郭麗虹要買很多的東西,所以我就跟她講好,統一由我這邊來支付,也就是由一個戶頭支出,比較清楚,都是由我中國信託北投分行的帳戶進出,而且郭麗虹只要有進來台灣都會來查帳。這些錢我都用在公司開銷,因為公司的各方面開銷,例如:薪水,郭麗虹從來沒有給我。我當時是想說同一個帳戶進出,這樣比較清楚。事實上,海峽公司是我原本在民國99年設立的,我是專辦大陸人士來臺的證件,到了民國101 年之前的幾個月,因為證件越來越容易辦,我的業務萎縮,當時郭麗虹要來台灣做治療,為了郭麗虹進出的方便,我要幫她辦理各式證件,例如:健保卡,郭麗虹投資這些公司是為了要替她的母親、丈夫辦理台灣的健保卡,還有郭麗虹陸續匯入的資金,都是為了要買房子還有個人的一些開銷。這些單據、資料,我都放在電腦裡,電腦被人家搬走,現在找不到資料。 關於「亮品悠活臺北村」建案預售屋F5及A2的房子的部分,其中F5的房子,我在105 年2 月15日轉讓歐嘉程,在105 年4 月29日,我以195 萬元的價金轉賣給王慕慧,錢就是付上開3 家公司歇業所支付的費用。A2的預售屋是在105 年7 月9 日無償轉讓給李姣蟬,我要轉讓給李姣蟬的原因,是因為我當初沒有辦法貸款,這些錢我付不出來,又因為我與李姣蟬的父親是好友,所以我就說轉讓給李姣蟬好了。之前付的屋款是我與郭麗虹合夥出的錢,我們講好一人一半,我轉讓給李姣蟬,並未經過郭麗虹的同意。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部分,我是在102 年3 月份買這台車,以145 萬元購買且登記在我名下,後來我在103 年9 月將這台車子賣給辛靜妹,辛靜妹將車款115 萬7 千3 百元匯到我中國信託銀行的帳戶,錢也是支付公司的開銷各方面,當初買車的錢是郭麗虹出的,我賣車有經過郭麗虹的同意,因為我有一部7 人坐的車,而這部車,也就是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太小了,這點郭麗虹及他的先生也都同意,所以當時我們大家就一致認為用我這部7 人坐的車來兌換這部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我是以115 萬7 千3 百元來當作車價。 我確實於104 年6 月間,在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某處委託刻印店偽刻「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代表人黃麒紘之印章後,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 段142 號2 樓偽造該事務所及代表人之函文,佯稱「唯中華民國投審議委員會之規定,陸資撤銷投資臺灣公司須回沖所有資金細目(以公司開辦日至投審會收到撤銷公司公文之報稅資料為補足回沖之依據,每一撤銷公司約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始得撤資,俟將貴公司陸資投資金額回沖公司銀行戶頭以備查驗」等語,並將函文出示給郭麗虹看。我會這樣做,是因為當初我的會計跟我說郭麗虹要撤資,我就叫我的會計打電話問會計師說撤掉需要什麼條件,會計說我們這幾個公司都沒有在運作,戶頭都是空的,會計師就跟我的會計高端輿說必須要把當初的投資款匯到公司的帳戶,然後會計師再拿存摺影本將這幾個公司註銷後,再把錢領出來還給她,所以我才做這些資料。我在製作這個函文時,郭麗虹不知道,但是我打好函文後,有給郭麗虹看,郭麗虹說可以,這筆錢是郭麗虹的先生暫時出的,但是怕郭麗虹的先生不同意,所以才做這個文件。」等語。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郭麗虹分別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證綦詳(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35 至340 頁、本院卷第83至88頁),核與證人即海峽公司之會計高端輿於警詢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9頁至第32頁反面、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19至28頁)、證人即被告之女婿歐承宇於警詢中及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7至38頁、第260 至261 頁)、證人李姣蟬於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09 至313 頁)、證人王慕慧於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21 至323 頁)、證人楊偉任於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23 至325 頁)、證人歐嘉程於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37 至339 頁)、證人辛靜妹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61至63頁、第361 至365 頁)、證人即中華兩岸連鎖加盟協會之執行長張雲朋於警詢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9至41頁)、證人即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黃麒紘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4至35頁、第344 至347 頁)證述相符,並有: ⒈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款通知(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至51頁、第56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詳列如下:(1) 101年8 月31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頁)( 2) 101年9 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3頁)(3 )101 年9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3頁反面)(4 )101 年10月11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4頁)( 5) 10 1年10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4頁反面)( 6) 102年5 月28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5頁)( 7) 102年8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5頁反面)( 8) 102年8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6頁)( 9) 102年8 月13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6頁反面)( 10) 102 年8 月15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7頁)( 11) 102 年8 月16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7頁反面)( 12) 102 年8 月19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8頁)( 13) 102 年9 月30日匯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8頁)( 14) 103 年3 月10日匯款通知【證人王淑貞】(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6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7頁反面)( 15) 103 年3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王淑貞】(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6頁反面/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7頁)( 16) 103 年3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8頁反面)( 17) 103 年3 月13日匯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頁反面)( 18) 103 年10月14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8頁反面)( 19) 103 年12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9頁)( 20) 104 年1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寇博】(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9頁)(21) 104 年1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寇博】(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9頁反面)( 22) 104 年3 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9頁反面)(23 ) 104年3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0頁)( 24) 104 年3 月9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0頁反面)( 25) 104 年5 月20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1頁)附卷可憑。 ⒉中央銀行外匯局104 年12月1 日台央外捌字第1040051214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75至81頁):( 1)外匯收入歸戶彙總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76頁)( 2) 外匯收入明細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77至78頁)( 3)外匯支出歸戶彙總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79頁)( 4)外匯支出明細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0頁)、臺灣銀行臺北分行104 年10月27日臺北營密字第10400030461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2頁至第84頁反面):( 1)海峽公司之開戶資料(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3、84頁)( 2)海峽公司之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3頁反面)( 3)海峽公司之外匯活期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4頁反面)附卷可憑。 ⒊瑞興商業銀行104 年11月9 日瑞興總法字第1040002489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94至114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5至93頁):( 1)海峽公司之開戶資料(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95、99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6頁、第88頁)( 2)海峽公司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96至98、109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6頁反面至第87頁反面)( 3)海峽公司之外幣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00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8頁反面)( 4)基太公司之開戶資料(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01 、103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9、90頁)( 5)基太公司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02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89頁反面)( 6)基太公司之外幣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 00000000000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04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90頁反面)( 7)台蒙公司之開戶資料(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05 、107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92頁)( 8)台蒙公司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06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91頁)( 9)台蒙公司之外幣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08 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92頁反面)( 10) 臺灣銀行101 年10月31日取款憑條(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0 頁)( 11) 臺灣銀行101 年11月12日取款憑條(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1 頁)( 12) 臺灣銀行101 年11月12日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2 頁)( 13) 臺灣銀行101 年10月9 日匯款單條(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3 頁)附卷可憑。 ⒋瑞興商業銀行104 年12月18日瑞興總法字第1040002912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5 頁至第131 頁反面):( 1)大台北銀行99年10月5 日匯款申請書【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7 頁反面)( 2)大台北銀行101 年5 月9 日匯款申請書【台蒙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9 頁反面)( 3)大台北銀行101 年8 月31日外匯轉帳申請書【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7 頁反面)( 4)大台北銀行101 年10月1 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台蒙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8 頁反面)( 5)大台北銀行102 年10月1 日外匯轉帳申請書【基太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6 頁)( 6)大台北銀行102 年10月1 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基太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6 頁反面)( 7)大台北銀行101 年10月5 日匯出匯款申請書【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8 頁)( 8)大台北銀行101 年11月9 日匯款申請書【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8 頁)( 9)大台北銀行101 年11月9 日匯款申請書【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8 頁反面)( 10) 大台北銀行101 年11月9 日匯款申請書【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9 頁)( 11) 大台北銀行101 年11月9 日匯款申請書【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9 頁反面)( 12) 大台北銀行101 年11月9 日匯款申請書【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30 頁)( 13) 大台北銀行101 年11月9 日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30 頁反面)( 14) 大台北銀行101 年11月9 日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31 頁)( 15) 大台北銀行102 年9 月17日匯款申請書【台蒙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0 頁)( 16) 大台北銀行 102 年9 月17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0 頁反面)( 17) 大台北銀行102 年10月14日外匯轉帳申請書【基太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7 頁)( 18) 大台北銀行102 年10月14日外匯轉帳申請書【台蒙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19 頁)( 19) 瑞興銀行103 年9 月10日匯款申請書【台蒙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1 頁)( 20) 瑞興銀行 103 年4 月3 日匯款申請書【基太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6 頁)( 21) 瑞興銀行103 年9 月10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1 頁反面)( 22) 瑞興銀行103 年9 月10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2 頁)( 23) 瑞興銀行103 年9 月10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3 頁)( 24) 瑞興銀行103 年9 月10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3 頁反面)( 25) 瑞興銀行103 年9 月10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4 頁)( 26)瑞興銀行103 年9 月10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4 頁反面)( 27) 瑞興銀行103 年11月5 日匯款申請書【台蒙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5 頁)( 28) 瑞興銀行103 年11月5 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 125 頁反面)( 29) 瑞興銀行103 年11月5 日匯款申請書【基太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6 頁反面)( 30) 瑞興銀行103 年11月5 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7 頁)( 31) 代理收發款項明細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22 反面)( 32) 單日交易明細表【海峽公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31 頁反面)附卷可憑。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54875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32 至148 頁):( 1)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33 頁至第139 頁反面)( 2)個人活期明細查詢【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40 至148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86716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85 頁至第298 頁反面):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 】【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86 頁至第298 頁反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18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93089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00 至300-1 頁):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00 -1頁)、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1頁反面至第55頁反面)附卷可憑。 ⒍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747500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49 至222 頁):( 1)海峽公司登記案卷(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50 至172 頁)( 2)基太公司登記案卷(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73 至196 頁)( 3)台蒙公司登記案卷(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97 至222 頁)、臺灣土地銀行正濱分行107 年5 月25日正濱存字第107000039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65 至266 頁):101 年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 】【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66 頁)、臺灣土地銀行正濱分行107 年6 月11日正濱存字第107000044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69 至273 頁):( 1)開戶明細【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70 頁)( 2)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 】【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71 至273 頁)、臺灣土地銀行正濱分行107 年7 月11日正濱存字第107000054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03 頁至第304 頁反面):( 1)臺灣土地銀行101 年10月29日存摺類取款憑條【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04 頁反面)( 2)臺灣土地銀行101 年12月7 日存摺類取款憑條【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04 頁)( 3)臺灣土地銀行101 年10月30日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04 頁反面)、匯豐(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9 日( 107)台匯銀(總) 字第36221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52 至353 頁):開戶資料【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53 頁)、對話譯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60頁至第73頁反面):( 1) 104年6 月12日對話譯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60頁至第60頁反面/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11 頁至第311 頁反面)( 2) 104 年9 月10日對話譯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61至62頁)( 3) 104年9 月11日對話譯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63頁至第73頁反面)、本院民事庭106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13 至320 頁)、本院民事庭107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21 至329 頁)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 】【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85至127 頁)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129 至137 頁)、中國信託之開戶資料【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139 頁)、匯豐(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28日( 107)台匯銀( 總) 字第34609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141 至202 頁)( 1)綜合對帳單【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143 至156 頁)( 2)存款帳戶對帳單【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157 至202 頁)、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8 月23日回覆存款查詢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03 至233 頁):( 1)開戶資料【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03 頁)( 2)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 】【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05 至213 頁)( 3)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明細表【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15 頁)( 4)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 】【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17 至233 頁)、瑞興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 】【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35 至237 頁)附卷可憑。 ⒎瑞興商業銀行107 年10月11日瑞興總法字第1070001336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39 至255 頁):( 1)大台北銀行101 年8 月31日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41 頁)( 2)大台北銀行101 年8 月31日匯款申請書【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42 頁)( 3)大台北銀行101 年8 月31日匯款申請書【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43 頁)( 4)大台北銀行101 年8 月31日匯款申請書【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44 至245 頁)( 5)大台北銀行101 年8 月31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林家青】(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46 至247 頁)( 6)大台北銀行101 年8 月31日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48 頁)( 7)大台北銀行101 年8 月31日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49 頁)( 8)大台北銀行101 年9 月11日匯款申請書【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50 頁)( 9)大台北銀行101 年9 月11日匯款申請書【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51 至252 頁)( 10) 大台北銀行101 年10月8 日匯款申請書【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 107 偵4804卷二,第253 頁)( 11) 大台北銀行101 年11月21日匯款申請書【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54 頁)( 12) 瑞興銀行104 年2 月12日匯款申請書【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55 頁)、華泰商業銀行肢障卡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 】【證人高端輿】(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57 至259 頁)、臺灣土地銀行正濱分行107 年8 月29日正濱存字第1070000070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61 至268 頁):( 1)開戶資料【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63 頁)( 2)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 】【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65 至268 頁)、玉山銀行個人金集中部107 年9 月4 日玉山個( 集中) 字第1070030828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69 至281 頁):( 1)開戶資料【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71 頁)( 2)歷史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73 至281 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 年10月17日玉山個( 集中) 字第1070046256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83 至287 頁):( 1)玉山銀行101 年10月5 日取款憑條【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85 頁)( 2)玉山銀行101 年10月5 日匯款申請書【證人歐承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87 頁)、證人高端輿資金清查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9至41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69至81頁)、證人歐承宇資金清查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43至44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83至84頁)附卷可憑。 ⒏李姣蟬提供之悠活台北村櫻花區A2客戶期款繳款狀況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15 頁)、第一銀行支票存根【支票號碼:EB0000000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51 頁)、第一銀行支票存根【支票號碼:EB0000000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51 頁)、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款通知(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至51頁、第56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詳列如下:( 1) 101年8 月31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頁)( 2) 101年9 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3頁)( 3) 101年9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3頁反面)( 4) 101年10月11日? 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4頁)( 5) 101年10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4頁反面)( 6) 102年5 月28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5頁)( 7) 102年8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5頁反面)( 8) 102 年8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6頁)( 9) 102年8 月13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6頁反面)(10)102 年8 月15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7頁)( 11) 102 年8 月16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7頁反面)(12)102 年8 月19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8頁)( 13) 102 年9 月30日? 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8頁)( 14) 103 年3 月10日匯款通知【證人王淑貞】(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6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7頁反面)(15)103 年3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王淑貞】(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6頁反面/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7頁)( 16) 103 年3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8頁反面)( 17) 103 年3 月13日匯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頁反面)( 18) 103 年10月14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8頁反面)( 19) 103 年12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9頁)( 20) 104 年1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寇博】(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9頁)( 21) 104 年1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寇博】(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9頁反面)( 22) 104 年3 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9頁反面)( 23) 104 年3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0頁)( 24) 104 年3 月9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0頁反面)( 25) 104 年5 月20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1頁)之、悠活台北村櫻花區A2付款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4頁)、悠活台北村花田區F5付款表(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4頁反面)、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6 日107 亮基悠北字第1070077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47至51頁):( 1)被告家青之亮品悠活台北村櫻花區A2預售階段之房屋訂購單(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49頁)( 2)被告家青之亮品悠活台北村花田區F5預售階段之房屋訂購單(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51頁)、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6 日107 亮基悠北字第1070081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53至60頁):( 1)被告家青之亮品悠活台北村櫻花區A2專讓協議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55至56頁)( 2)被告家青之亮品悠活台北村花田區F5轉讓協議書2 份(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57至60頁)、對話譯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74頁):( 1) 104年9 月18日對話譯文(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74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67頁)附卷可憑。 ⒐辛靜妹之存摺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65頁)、、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款通知(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至51頁、第56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詳列如下:( 1) 101年8 月31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頁)( 2) 101年9 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3頁)( 3) 101年9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3頁反面)( 4) 101年10月11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4頁)( 5) 101年10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4頁反面)( 6) 102年5 月28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5頁)( 7) 102 年8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5頁反面)( 8) 102年8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6頁)( 9) 102年8 月13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6頁反面)( 10) 102 年8 月15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7頁)(11)102 年8 月16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7頁反面)( 12) 102 年8 月19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8頁)(13)102 年9 月30日匯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8頁)( 14) 103 年3 月10日匯款通知【證人王淑貞】(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6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7頁反面)( 15) 103 年3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王淑貞】(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6頁反面/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7頁)( 16) 103 年3 月12日匯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8頁反面)( 17) 103 年3 月13日匯款通知【證人尚從達】(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2頁反面)( 18) 103 年10月14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8頁反面)( 19) 103 年12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9頁)( 20) 104 年1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寇博】(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9頁)( 21) 104 年1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寇博】(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9頁反面)( 22) 104 年3 月4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49頁反面)( 23) 104 年3 月6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0頁)( 24) 104 年3 月9 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0頁反面)( 25) 104 年5 月20日匯款通知【證人郭麗虹】(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51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7 年6 月28日北市監車字第1070101309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78 至283 頁):( 1) 車號000-0000歷年車主資料(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79 至280 頁)( 2)車號000-0000歷年車主資料(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80 頁反面至第281 頁反面)( 3)車號000-0000歷年車主資料(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82 至283 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8 年1 月25日北市監車字第1080013651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299 至302 頁):車號000-0000之汽車過戶登記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01 至302 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8 年1 月24日北市監車字第1080018811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03 至305 頁):車號000-0000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305 頁)諺誠聯合會計事務所104 年8 月31日函(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13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23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3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6頁/ 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一,第312 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8 年1 月4 日南市新法字第10766591260 號函暨附件(士林地檢107 偵4804卷二,第9 至17頁)附卷可憑。應甚明確,而堪認定。 三、被告雖辯稱:「這些錢雖然跑到我的帳戶,這是當初我與郭麗虹講好的,進來我的帳戶,統一由我支付她的房屋款及所有款項。」、「亮品悠活臺北村建案預售屋F5的房子,我以195 萬元的價金轉賣給王慕慧,錢就是付上開3 家公司歇業所支付的費用。A2的預售屋是在105 年7 月9 日無償轉讓給李姣蟬,我要轉讓給李姣蟬的原因,是因為我當初沒有辦法貸款,這些錢我付不出來,又因為我與李姣蟬的父親是好友,所以我就說轉讓給李姣蟬好了。之前付的屋款是我與郭麗虹合夥出的錢,我們講好一人一半,我轉讓給李姣蟬,並未經過郭麗虹的同意。」、「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太小了,這點郭麗虹及他的先生也都同意,所以當時我們大家就一致認為用我這部7 人坐的車來兌換這部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我是以115 萬7 千3 百元來當作車價。」、「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上開函文是因為當初我的會計跟我說郭麗虹要撤資,我就叫我的會計打電話問會計師說撤掉需要什麼條件,會計說我們這幾個公司都沒有在運作,戶頭都是空的,會計師就跟我的會計高端輿說必須要把當初的投資款匯到公司的帳戶,然後會計師再拿存摺影本將這幾個公司註銷後,再把錢領出來還給她,所以我才做這些資料。我在製作這個函文時,郭麗虹不知道,但是我打好函文後,有給郭麗虹看,郭麗虹說可以,這筆錢是郭麗虹的先生暫時出的,但是怕郭麗虹的先生不同意,所以才做這個文件。」,然查,證人郭麗虹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後來,被告有無告訴你因為你的投資而建立3 家公司,分別是台蒙公司、海峽公司、基太公司?)被告說台灣的投資公司,是一個大陸人投資一間公司,被告說需要由他來幫我們籌建公司,概念都是被告不斷灌輸我們的,被告說要以我、我先生、我母親的名義分別成立3 家公司。」、「(被告有無告訴你這三家公司要做何事?)無,被告只說一個資金注入以後,就要被凍結,存單放在臺灣銀行。」、「(你投資這三家公司的目的為何?)本來的目的是說考察台灣的好項目,引到大陸,加強兩岸的感情,但是最後考察無果,故準備撤資。」、「(在你投資之後,被告有無告訴過你這三家公司做了何事情?整個開銷的帳目有無給你過目?)不用說開銷的帳目,連我的本金我都沒有看過,被告都說我的錢在台灣銀行被凍結,但是我沒有營業,我覺得談何開銷。」、「(你當時是把錢匯到銀行的何人的帳戶裡去?)當時我是把錢從匯豐銀行匯到這三家公司名下的帳戶裡面去。」、「(被告有無跟你講說把公司裡面的錢匯到他個人名義的帳戶,然後經過你的同意?)從來沒有,我只知道我的錢被凍結,我只知道我的錢匯入對應的公司帳戶,第一,我的錢匯到公司帳戶,第二我的錢匯入後,被凍結。」、「(對於檢察官起訴裡面,關於你匯款到這三家公司的附表所載的金額是否正確?)我想檢察官有法律權限調查細節,這些金額都是事正確的。」、「(你有無委託被告去買「亮品悠活臺北村」預售屋F5、A2兩間?)我沒有委託過被告去購買,是我在「亮品悠活臺北村」現場自己購買。」、「(是以你的名字嗎?)一戶是我的名字,當時我買了三戶,被告說你名下不可以買,所以其他的F5、A2是借用被告的名字。」、「(你有同意將被告名下的F5、A2出售、讓售、轉讓給她人?)我不只是不同意,我也不知情被告轉讓給別人。」、「(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是否為你出資購買?)是,我全資購買,我給的是現金,車主登記在林家青名下,是借被告林家青的名字登記的。」、「(後來,被告將車子出售給辛靜妹,你是否知道?)我完全不知道被告賣給何人,又賣了多少錢。」、「(被告說他是跟你約定她的車子跟你的車子交換,有此事嗎?)他有這麼談,但是賣了之後,車籍資料的事情,從來不提,也沒有具體告訴我賣了多少錢,車集資料也不提轉名,鑰匙也不給我,後來,我都沒有見到過那部車子。」、「(在104 年6 月間,被告是否出示了一份投審會的公文,內容為「唯中華民國投資審議委員會之規定,陸資撤銷投資臺灣公司須回沖所有資金細目(以公司開辦日至投審會收到撤銷公司公文之報稅資料為補足回沖之依據,每一撤銷公司約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始得撤資,俟將貴公司陸資投資金額回沖公司銀行戶頭以備查驗」等語?)105 年9 月2 日,我在大陸收到一份快件,內容如庭上所示。之後,我在9 月7 日來臺,因為我完全不瞭解台灣的法律規定,我申請撤資,何以會讓我再回沖資金,故我回臺灣,想瞭解事實,我的第一步,就是想瞭解我公司撤資前真正擁有的資金為多少,我提出要見會計,被告支支吾吾,最後說見不到會計,我問為什麼,被告說公司的錢被我炒股,全部虧空,被告虧了4 千多萬元,之後被告就求饒,同時主動寫了借據,數額和被告承認的錢相差很多,以此來推託,我就將借據收下。」等語(參見本院卷第85至88頁),又被告對於收受告訴人上開匯款、借名購買上開房屋、汽車嗣後出售、轉讓之事實均不否認,且告訴人郭麗虹既匯款投資成立上開三家公司,並匯款進入上開三家公司之銀行帳戶,則任何公司之開銷即應由該公司名義之帳戶支應,告訴人豈有同意被告將該等投資款匯入被告個人名義銀行帳戶,致無法區分投資款及被告個人財產之理?詎被告迄今無法提出有利於其上開辯解之證據以證明其所言並非無據,是其上開所辯關於其有利之辯解應屬飾卸之詞,實難採信,而其犯行洵堪認定。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且提高數額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103 年6 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下稱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五、核被告所為: 就事實欄一㈠侵占郭麗虹匯入公司款項部分,亦即附表各編號所示5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其中編號5 部分被告係於同一帳戶所匯入之錢分次提領,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就事實欄一㈡侵占房屋部分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普通侵占罪。 就事實欄一㈢侵占車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普通侵占罪。 就事實欄一㈣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偽造「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代表人黃麒紘之印章、印文後,並偽造該事務所及代表人之上開函文,並向告訴人郭麗虹行使之,欲訛詐告訴人郭麗虹上開函文內所指之金錢而未遂,其偽造印章、印文係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上開印章係屬間接正犯。 被告所為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於行為時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利用為大陸人士之告訴人投資台灣產業之過程中,侵占並詐欺告訴人之大筆金錢,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代表人「黃麒紘」甚鉅,被告對於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應有之尊重,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有不當,且被告於偵、審過程中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洽商和解事宜,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大學肄業,現在以賣麵為業,月入2 萬8 仟元,離婚,暨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警惕。 七、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先予敘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及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示侵占所得財物係屬其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未扣押被告偽造之「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代表人「黃麒紘」之印章各1 枚及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函文中偽造之「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麒紘」之印文各1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之上開函文因已行使交付予告訴人郭麗虹,非屬於被告,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5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匯款名│匯款│匯款金│受款帳戶│用途│侵占│侵占方式│侵占金│ │ │號│義人 │日期│額 │ │ │日期│ │額(新│ 主 文 │ │ │ │ │ │ │ │ │ │臺幣)│ │ ├─┼───┼──┼───┼────┼──┼──┼────┼───┼──────────┤ │1 │郭麗虹│101 │10萬美│海峽公司│投資│101 │101 年8 │158 萬│林家青犯業務侵占罪,│ │ │ │年8 │元 │瑞興商業│款 │年8 │月31日提│8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 │ │ │月31│ │銀行帳號│ │月31│款9 萬99│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 │ │ │日 │ │00000000│ │日 │86.65 美│ │8 萬8,000 元沒收,於│ │ │ │ │ │08470 號│ │ │元後,同│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帳戶 │ │ │日匯入新│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臺幣158 │ │其價額。 │ │ │ │ │ │ │ │ │萬8000元│ │ │ │ │ │ │ │ │ │ │至林家青│ │ │ │ │ │ │ │ │ │ │中國信託│ │ │ │ │ │ │ │ │ │ │銀行帳號│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 │ │ │ ├─┼───┼──┼───┼────┼──┼──┼────┼───┼──────────┤ │2 │郭麗虹│101 │10萬美│海峽公司│公司│101 │101 年10│420 萬│林家青犯業務侵占罪,│ │ │ │年10│元 │臺灣銀行│投資│年11│月15日提│元 │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 │ │ │月11│ │臺北分行│款 │月9 │款21萬22│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 │ │ │日 │ │帳號2380│ │日 │00美元後│ │0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00000000│ │ │,再匯款│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號帳戶 │ │ │新臺幣(│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以下同)│ │。 │ │ │ │ │ │ │ │ │620 萬68│ │ │ │ │ │ │ │ │ │ │50元至海│ │ │ │ │ │ │ │ │ │ │峽公司左│ │ │ │ │ │ │ │ │ │ │開帳戶,│ │ │ │ │ │ │ │ │ │ │再於101 │ │ │ │ │ │ │ │ │ │ │年10月31│ │ │ │ │ │ │ │ │ │ │日提現62│ │ │ │ │ │ │ │ │ │ │0 萬4000│ │ │ │ │ │ │ │ │ │ │元,轉存│ │ │ │ │ │ │ │ │ │ │至海峽公│ │ │ │ │ │ │ │ │ │ │司瑞興商│ │ │ │ │ │ │ │ │ │ │業銀行長│ │ │ │ │ │ │ │ │ │ │安分行帳│ │ │ │ │ │ │ │ │ │ │號007521│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號帳戶後│ │ │ │ │ │ │ │ │ │ │,又於10│ │ │ │ │ │ │ │ │ │ │1 年11月│ │ │ │ │ │ │ │ │ │ │9 日分別│ │ │ │ │ │ │ │ │ │ │匯款289 │ │ │ │ │ │ │ │ │ │ │萬元至林│ │ │ │ │ │ │ │ │ │ │家青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 │ │ │ │ │ │ │ │ │ │帳號0000│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8409號帳│ │ │ │ │ │ │ │ │ │ │戶、50萬│ │ │ │ │ │ │ │ │ │ │元至高端│ │ │ │ │ │ │ │ │ │ │輿中國信│ │ │ │ │ │ │ │ │ │ │託銀行城│ │ │ │ │ │ │ │ │ │ │東分行帳│ │ │ │ │ ├──┼───┼────┤ │ │號071540│ │ │ │ │ │101 │11萬 │同上 │ │ │240728號│ │ │ │ │ │年10│2200美│ │ │ │帳戶(償│ │ │ │ │ │月12│元 │ │ │ │還私人借│ │ │ │ │ │日 │ │ │ │ │款)、81│ │ │ │ │ │ │ │ │ │ │萬元至歐│ │ │ │ │ │ │ │ │ │ │承宇臺灣│ │ │ │ │ │ │ │ │ │ │土地銀行│ │ │ │ │ │ │ │ │ │ │正濱分行│ │ │ │ │ │ │ │ │ │ │帳號0730│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償還私人│ │ │ │ │ │ │ │ │ │ │借款) │ │ │ ├─┼───┼──┼───┼────┼──┼──┼────┼───┼──────────┤ │3 │尚從達│103 │10萬 │基太公司│增資│103 │103 年3 │600 萬│林家青犯業務侵占罪,│ │ │ │年3 │150 美│瑞興商業│款及│年11│月14日提│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 │ │ │月12│元 │銀行帳號│預售│月5 │款20萬13│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 │ │ │日 │ │00000000│屋款│日 │0 美元,│ │0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01110 號│ │ │以新臺幣│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帳戶 │ │ │(以下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06 萬│ │。 │ │ │ │ │ │ │ │ │1938元轉│ │ │ │ │ │ │ │ │ │ │入基太公│ │ │ │ │ │ │ │ │ │ │司瑞興銀│ │ │ │ │ │ │ │ │ │ │行長安分│ │ │ │ │ │ │ │ │ │ │行帳號00│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510 號帳│ │ │ │ │ │103 │10萬美│ │ │ │戶,再於│ │ │ │ │ │年3 │元 │ │ │ │103 年11│ │ │ │ │ │月13│ │ │ │ │月5 日匯│ │ │ │ │ │日 │ │ │ │ │款600 萬│ │ │ │ │ │ │ │ │ │ │元至林家│ │ │ │ │ │ │ │ │ │ │青中國信│ │ │ │ │ │ │ │ │ │ │託北投分│ │ │ │ │ │ │ │ │ │ │行帳號68│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63號帳戶│ │ │ ├─┼───┼──┼───┼────┼──┼──┼────┼───┼──────────┤ │4 │王淑貞│102 │10萬美│台蒙公司│投資│102 │102 年9 │52萬78│林家青犯業務侵占罪,│ │ │ │年9 │元 │瑞興商業│款 │年9 │月17日提│9 元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月9 │ │銀行帳號│ │月17│款2 萬美│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 │ │ │日 │ │00000000│ │日 │元,轉入│ │萬789 元沒收,於全部│ │ │ │ │ │13560 號│ │ │新臺幣(│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帳戶 │ │ │以下同)│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59萬2700│ │額。 │ │ │ │ │ │ │ │ │元至台蒙│ │ │ │ │ │ │ │ │ │ │公司瑞興│ │ │ │ │ │ │ │ │ │ │銀行長安│ │ │ │ │ │ │ │ │ │ │分行0075│ │ │ │ │ ├──┼───┤ │ │ │00000000│ │ │ │ │ │102 │1 萬50│ │ │ │0 號帳戶│ │ │ │ │ │年9 │00美元│ │ │ │後,再於│ │ │ │ │ │月10│ │ │ │ │同日匯出│ │ │ │ │ │日 │ │ │ │ │52萬789 │ │ │ │ │ │ │ │ │ │ │元至林家│ │ │ │ │ ├──┼───┤ │ │ │青永豐商│ │ │ │ │ │102 │10萬美│ │ │ │業銀行營│ │ │ │ │ │年9 │元 │ │ │ │業部帳號│ │ │ │ │ │月10│ │ │ │ │00000000│ │ │ │ │ │日 │ │ │ │ │19404 號│ │ │ │ │ │ │ │ │ │ │帳戶 │ │ │ ├─┼───┼──┼───┼────┼──┼──┼────┼───┼──────────┤ │5 │王淑貞│103 │10萬美│同上 │增資│103 │於103 年│153 萬│林家青犯業務侵占罪,│ │ │ │年3 │元 │ │款及│年9 │3 月11日│5565元│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 │ │ │月10│ │ │預售│月10│及14日,│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5│ │ │ │日 │ │ │屋款│日 │提領19萬│ │3 萬5,565 元沒收,於│ │ │ │ │ │ │ │ │9966.78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美元及14│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0 美元,│ │其價額。 │ │ │ │ │ │ │ │ │轉入共計│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以下同)│ │ │ │ │ │ │ │ │ │ │605 萬22│ │ │ │ │ │ │ │ │ │ │34元至台│ │ │ │ │ │ │ │ │ │ │蒙公司設│ │ │ │ │ │ │ │ │ │ │於瑞興銀│ │ │ │ │ │ │ │ │ │ │行長安分│ │ │ │ │ │ │ │ │ │ │行帳號00│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080 號帳│ │ │ │ │ │ │ │ │ │ │戶後,再│ │ │ │ │ │ │ │ │ │ │於103 年│ │ │ │ │ │ │ │ │ │ │9 月10日│ │ │ │ │ │ │ │ │ │ │自上開帳│ │ │ │ │ │ │ │ │ │ │戶其中之│ │ │ │ │ │ │ │ │ │ │153 萬55│ │ │ │ │ │ │ │ │ │ │65元匯入│ │ │ │ │ │ │ │ │ │ │林家青中│ │ │ │ │ │ │ │ │ │ │國信託銀│ │ │ │ │ │ │ │ │ │ │行雙和分│ │ │ │ │ │ │ │ │ │ │行帳號13│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09號帳戶│ │ │ │ │ │ │ │ │ │ │、於103 │ │ │ │ │ │ │ │ │ │ │年11月5 │ │ │ │ │ │ │ │ │ │ │日將上開│ │ │ │ │ ├──┼───┤ │ ├──┤帳戶其中├───┤ │ │ │ │103 │150 美│ │ │103 │之400 萬│400 萬│ │ │ │ │年3 │元 │ │ │年11│元匯入林│元 │ │ │ │ │月12│ │ │ │月5 │家青中國│ │ │ │ │ │日 │ │ │ │日 │信託銀行│ │ │ │ │ │ │ │ │ │ │北投分行│ │ │ │ │ │ │ │ │ │ │帳號6803│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