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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國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6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國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管制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國棟於107 年12月12日曾遭士林憲兵隊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附卷可稽,除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陳明附表編號一確為海洛因殘渣袋外,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723030860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無訛。而被告於查扣當日所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並由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9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亦有前揭各判決書在卷足參,惟前開判決以尚乏證據足證該等扣案物與被告該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直接關連性為由,遂未同時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核聲請人現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顯已無再續予偵查、追訴被告當日是否尚涉有其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嫌之意,故本院認本件聲請對被告既非不利,於法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至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毒品成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扣案毒品      │備註                        │
├──┼─────────────┼──────────────┤
│1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即在新北市三芝區番社后40號查│
│    │渣袋玖包                  │扣編號18之物,見本院108 年度│
│    │                          │保字第186 號編號5           │
├──┼─────────────┼──────────────┤
│2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即在新北市三芝區番社后40號查│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扣編號13之物,見臺灣士林地方│
│    │米黃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壹│檢察署107 年度毒保字第1181號│
│    │點肆柒公克)              │編號1 (移送法務部調查局保管│
│    │                          │中)                        │
├──┼─────────────┼──────────────┤
│3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米│即在新北市三芝區番社后40號查│
│    │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扣編號14之物,見臺灣士林地方│
│    │玖零公克)                │檢察署107 年度毒保字第1181號│
│    │                          │編號2 (移送法務部調查局保管│
│    │                          │中)                        │
├──┼─────────────┼──────────────┤
│4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米│即在新北市三芝區番社后40號查│
│    │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肆點│扣編號15之物,見臺灣士林地方│
│    │零參公克)                │檢察署107 年度毒保字第1181號│
│    │                          │編號3 (移送法務部調查局保管│
│    │                          │中)                        │
├──┼─────────────┼──────────────┤
│5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即在新北市三芝區番社后40號查│
│    │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扣編號16之物,見臺灣士林地方│
│    │參公克)                  │檢察署107 年度毒保字第1181號│
│    │                          │編號4 (移送法務部調查局保管│
│    │                          │中)                        │
├──┼─────────────┼──────────────┤
│6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即在新北市三芝區番社后40號查│
│    │色粉末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陸│扣編號17、在新北市淡水區民權│
│    │點參捌公克)              │路177 巷31號4 樓查扣編號2 之│
│    │                          │物,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
│    │                          │年度毒保字第1181號編號5 、6 │
│    │                          │(移送法務部調查局保管中)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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