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佩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76 號、109 年度執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佩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佩芬因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 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佩芬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審理之案件為編號1 所示之案件,係由本院以108年度士簡字第765 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第43至44頁),是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所對應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無不合,先予敘明。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6622號判決、本院108 年度士簡字第765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 至17頁、第42至44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酌依上開判決所示,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40日)、各刑之合併刑期(拘役70日),考量本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8 年10月7 日、同年月13日,竊取手法均為於賣場內行竊等一切情狀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犯罪日期│108 年10 月13 日 │108 年10 月7 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 │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5496 號 │年度速偵字第3265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8 年度士簡字第765號 │108 年度簡字第6622號 │ │實├──┼───────────┼───────────┤ │審│判決│108 年12月31日 │108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8 年度士簡字第765號 │108 年度簡字第6622號 │ │決├──┼───────────┼───────────┤ │ │確定│109年2月11日 │109 年4 月16日(聲請意│ │ │日期│ │旨附表誤載為17日)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字第1099號 │年度執字第563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