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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1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騰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高騰茂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玖點玖壹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騰茂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962 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106 年4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於107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4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107 年7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10月2 日某時,在停放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住處樓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高騰茂駕駛上揭車輛,因交通違規而為警在淡水區新市一路1 段99巷底攔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9.9181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 組,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高騰茂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查獲照片。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9.9181公克)、吸食器1 組。

三、核被告高騰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非長,所犯又為相同罪質之罪,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9.9181公克),有該醫院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所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吸食器1 組,則亦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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