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騰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騰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騰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均屬施用毒品犯行,犯罪時間甚近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高騰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 │1,000 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108 年6 月6 日 │108 年10月2 日 │ │├───────┼─────────┼─────────┼─────────┤│偵 查 機 關│新北地檢108 年度毒│士林地檢108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677號 │偵字第1796號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6745│109 年度審簡字第 │ ││事實審│ │號 │113 號 │ ││ ├───┼─────────┼─────────┼─────────┤│ │判 決│108 年11月28日 │109 年4 月1 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6745│109 年度審簡字第 │ ││ │ │號 │113 號 │ ││判 決├───┼─────────┼─────────┼─────────┤│ │判決確│108 年12月20日 │109 年5 月12日 │ ││ │定日期│ │ │ │├───┴───┼─────────┼─────────┼─────────┤│備 註│新北地檢109 年度執│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 ││ │字第3535號 │字第271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