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建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建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建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8 年12月2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7 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9 月17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7 年10月6 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9 月17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9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7 年10月11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1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8 年5 月7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6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4 月,於108 年8 月19日確定,上開4 案經本院於108 年10月31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38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12月2 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199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2日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2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8 年5 月20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9月27日以108 年度湖簡字第2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8 年11月4 日確定,上開2 案經本院於109 年3 月9 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25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109 年3 月23日確定,受刑人於107 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6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289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892 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