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儒
- 選任辯護人
- 李巾幞律師
- 被告
- 鄭榮林
- 選任辯護人
- 賴勇全律師(法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楷傑律師
- 被告
- 吳玉馨
- 選任辯護人
-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蘇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9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正鄭榮林之「選任辯護人林楷傑律師」;理由欄「乙、無罪部分」之肆部分第十九行「被告鄭榮林、蔡麗玉、蘇偉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榮林、吳玉馨、蘇偉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載、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補正、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