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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雷雯華林哲安李欣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威儒
選任辯護人
李巾幞律師
被告
鄭榮林
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楷傑律師
被告
吳玉馨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蘇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9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正鄭榮林之「選任辯護人林楷傑律師」;理由欄「乙、無罪部分」之肆部分第十九行「被告鄭榮林、蔡麗玉、蘇偉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榮林、吳玉馨、蘇偉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載、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補正、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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