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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謝當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禹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禹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禹賢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9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且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本院仍應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 備註欄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緝字第680 號(已執畢)」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行為態樣,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有異、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        │妨害自由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4 月18日為警採│108年09月22日       │108年06月05日       │
│                │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93號           │第18102號           │偵字第73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116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10│110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
│      │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19日    │   109年05月13日    │   110年01月19日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116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10│110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
│      │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9年03月31日    │   109年06月29日    │   110年02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緝│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10 年度執字│
│                │字第680 號(已執畢)│第3966號(已執畢)  │第286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3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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