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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0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煌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235、154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160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煌憶犯:

一、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開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如下:

㈠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關於「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之記載,應補充為「案經蔡文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煌憶於準備程序之自白。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一再妄取他人財物,顯乏他人財產權利之尊重,殊值可議,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正職加油員工作,未婚,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又本院衡酌被告本案2次竊盜犯行,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該行為均屬竊盜犯罪,罪質同一,行竊情節類似,其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乃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就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對被告前揭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竊盜所得之工具箱1只及其內如附表所示之物,與現金新臺幣400元,均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然該等物品既無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或有已實際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遭竊財物 1 電動起子1個 2 扭力起子1個 3 磨孔器2個 4 老虎鉗2支 5 鯉魚鉗1支 6 斜口鉗1支 7 尖嘴鉗1支 8 美工刀2把 9 消防灑水頭拆卸工具1個 10 內外牙拆裝工具1個 11 三用電子表1個 12 十字起子2支 13 一字起子2支 14 退牙器1支 15 鑽尾5支 16 S腰帶1個 17 鐵鎚1支 18 壓接鉗1個 19 網路壓接鉗1個 20 活動扳手2支 21 PVC切管器1個 22 木工鋸刀1把 23 電動起子盒1盒 24 開口扳手2支 25 水管鉗1支 26 棘輪扳手2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01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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