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茹紹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37號、110年度調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茹紹紐與告訴人賴勝輝(所涉傷害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均為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長安香檳大廈」之住戶,2 人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中庭門口發生口角衝突,2 人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互毆,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顏面部多處挫傷及擦傷、右前額多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530 號卷第3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