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國慶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各有明定。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文。次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國慶因犯竊盜罪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0年9月19日執行完畢,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62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11至43頁、第98至99頁、第103至108頁、115至116頁、第133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審酌本件內、外部性界限,受刑人陳國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各罪侵害之法益、情節、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考量本件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21日 109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20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91、10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5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8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 判決日 期 110年5月7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5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8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036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1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46號 編號3至4經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1至7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2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1日 109年10月2日 109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91、109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223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22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0月29日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0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4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3號 編號3至4經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5至6經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1至7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2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0日 110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97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05號 111年度士簡字第192號 判決日 期 110年8月9日 111年6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05號 111年度士簡字第19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年1月21日 (撤回上訴) 111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43號 編號1至7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2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