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訴人
- 呂佾修
- 自訴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被告
- 黃冠勳
- 選任辯護人
- 李志正律師
陳育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理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冠勳與自訴人呂佾修為國中同班同學關係,被告明知自訴人並未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21時許,在自訴人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住家樓下,出售第二級毒品大麻給被告,被告竟於109 年3 月22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下簡稱三張犁派出所)警員誣指自訴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以1公克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給被告(下稱系爭販賣大麻行為),意圖使自訴人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刑責,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度偵字第9939號案對自訴人提起公訴,復經本院以110年度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附表:(109偵9939卷第55頁自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內容)自訴人:今天沒空被 告:你沒空ㄛ自訴人:對阿被 告:啊,可以我自己去拿ㄇ自訴人:幾天前就講了被 告:我今天有朋友要來自訴人:我問看看明天一定行被 告:??
自訴人:我覺得明天比較好被 告:你不是昨天晚上說「有ㄇ」
被 告:我今天先拿個「1張」啊被 告:大量的過幾天再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7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