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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蕭文學林正忠葛名翔

原告
林柏辰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汪品杅
被告
馬裴祐
被告
簡展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義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文燕
被告
陳柏均
被告
李曜宏
被告
追加被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學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菱蓁
被告
徐偉翔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建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白文雯
被告
曾○懿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峪霆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金珠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告
沈○儒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柏榮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告
蘇○凱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智璿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妍希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告
陳○瑋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河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佳芬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告
陳奕達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惠美
被告
葉○豪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時祺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龍吟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告
張○文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恒誌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瑜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告
趙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佳涵
被告
黃○成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雄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玉芬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告
周○慶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子喬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3號重傷害等案件(起訴案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

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癸○○、午○○、丙○○、黃○○、壬○○、曾○懿、沈○儒、蘇○凱、陳○瑋、巳○○、葉○豪、張○文、地○、黃○成、周○慶(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對渠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曾○懿、沈○儒、蘇○凱、陳○瑋、巳○○、葉○豪、張○文、地○、黃○成、周○慶雖非上開刑事重傷害等案件之被告,然刑事部分之被告癸○○、午○○、丙○○、黃○○、壬○○於上開重傷害等案件對原告之(重)傷害犯行,與被告曾○懿、沈○儒、蘇○凱、陳○瑋、巳○○、葉○豪、張○文、地○、黃○成、周○慶為共同正犯,且被告曾○懿、沈○儒、蘇○凱、陳○瑋、巳○○、葉○豪、張○文、地○、黃○成、周○慶就此部分重傷害非行,業經移送少年法院審理在案,是被告曾○懿、沈○儒、蘇○凱、陳○瑋、巳○○、葉○豪、張○文、地○、黃○成、周○慶與本件刑事部分之被告癸○○、午○○、丙○○、黃○○、壬○○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又被告A○○、玄○○為被告黃○○之法定代理人、追加被告乙○○、寅○○為被告丙○○之法定代理人、被告辛○○、甲○○為被告壬○○之法定代理人、被告申○○、庚○○為被告曾○懿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丁○○、子○○為被告沈○儒之法定代理人、被告B○○、賴妍希為被告蘇○凱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卯○○、宙○○為被告陳○瑋之法定代理人、被告辰○○、宇○○為被告巳○○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戌○○、亥○○為被告葉○豪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丑○○、未○為被告張○文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天○○為被告地○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己○○、酉○○為被告黃○成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戊○○為被告周○慶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其連帶負賠償責任,揆諸上揭判例意旨,原告對上開少年被告及其等法定代理人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又刑事案件之被告癸○○、午○○、丙○○、黃○○、壬○○已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審結,並於111年8月18日宣判。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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