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鈵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余學恩告訴被告黃炳樺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調解成立,被告即當庭履行損害賠償完畢,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36號調解筆錄、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