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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宏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恭仁
被告
江浚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 年度偵字第3536號、第3810號、第38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各項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所載之被害人「張瑞育」為「寅○○」,另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追加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一)事實部分

1、補充被告甲○○自本案犯罪中,估算取得共約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不法報酬。

2、補充被害人己○○(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另於民國110 年12月6 日下午5 時0 分許,轉帳29985 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戶第0000000000000 號帳號內。

3、更正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匯款時間欄所載「下午6 時47分」為「下午6 時31分」。

4、更正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匯款時間欄所載「下午6 時31分」為「下午6 時47分」。

5、更正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匯款時間欄所載「晚上7 時4 分」為「晚上7 時15分」。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害人未○○、李蕎安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翻拍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536號卷第427 頁、第503 頁)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部分,係犯1 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提款卡本身雖屬財物,惟單純詐取提款卡並無洗錢效果),就追加起訴書附表二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各30罪)。被告與「法拉驢」及向各個被害人行騙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各該犯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所列之各次提款行為,既係為完成該次詐欺犯罪所必須,亦屬該次著手移轉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該兩罪的犯行間於此有部分重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持所詐得追加起訴書附表一之被害人提款卡,盜領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之數個被害人款項,足認前面詐取提款卡之該次行為,係作為其後盜領被害人款項,即洗錢行為之著手,此部分犯行當有部分重疊,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論以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8 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按此計算,被告最後共犯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30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該30罪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客觀上並可藉各個被害人之受騙情節,分開評價,故應分論併罰。

2.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猖獗,一般民眾受此類不法集團詐騙、騷擾,甚至因此損失財物者,不勝枚舉,被告貪圖小利,而與詐欺集團共同從事本案之詐欺、洗錢犯罪,不僅使偵查機關難以透過帳戶追查幕後集團,平添破案困難,且往往造成被害人之鉅額金錢損失,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無非缺錢花用,並無特別可憫,犯罪手段亦無可取,犯後雖坦承犯行,並已與子○○、乙○○、卯○○、地○○4 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調解紀錄表及調解筆錄附於本院卷可考,然尚未能與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另考量被告在本案中係擔任最下層之車手分工,在本案中為詐欺集團所提領之被害人款項,合計約達144 萬9 千元之多,估算其從中共分得約8 千元之不法報酬(詳後述),及個別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失,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經濟狀況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3.被告共犯30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上所述,應分論併罰,考量該30罪係於110 年11月21日、12月6 日短暫2 天內,與同一個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法律上雖應分開論罪,惟事實上各罪間則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如以累加方式定其執行刑,不免過度評價因其犯罪手段而加重處罰之量刑因素,並有重複評價被告人格及其犯後態度,致使罰過其罪,而有過苛之虞,另參酌被告日後服刑時,對刑罰之適應性與教化可能等情,酌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略以:伊為詐欺集團提領款項,不計次數,日薪是4000元等語(本院卷一第253 頁),而因其係在2 天內提領本案共30名被害人的款項之故,已見前述,按此估算,被告的本案犯罪所得約為8000元,而前開不法所得並未扣案,被告雖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然仍未現實賠償或返還給各個被害人,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沒收前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上訴教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提起上訴,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第339 條之4 第1 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簡要犯罪事實 處罰主文 1 110年11月21日下午4時50分,詐騙A○○29,988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110年11月21日下午4時56分,詐騙B○○48,212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14分、22分詐騙亥○○29,985元、30,000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31分,詐騙玄○○29,985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41分,詐騙C○○23,985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41分,詐騙戌○○15,107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110年11月21日晚上7時23分、26分、28分,詐騙寅○○30,000元、30,000元、14,000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110年11月21日晚上7時53分,詐騙卯○○11,086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110年11月21日晚上8時23分,詐騙宙○○17,985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110年11月21日晚上8時52分,詐騙巳○○29,083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10分、12分、16分,詐騙壬○○49,989元、49,989元、20,157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18分,詐騙戊○○29,985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0分、11分,詐騙己○○29,985元、29,985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4分,詐騙李蕎安13,123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35分,詐騙丙○○25,102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5分、26分、34分,詐騙辛○○29,989元、7,123元、12,123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1分、32分,詐騙酉○○49,985元、49,989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6分,詐騙地○○29,985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39分、5時51分、6時3分,詐騙庚○○19,985元、29,985元、24,985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3分,詐騙乙○○38,256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1分、6時6分,詐騙申○99,989元、49,999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9分、6時17分、21分,詐騙未○○29,985元、10,000元、20,000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8分,詐騙午○○22,138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110年12月6日下午6時31分,詐騙宇○○32,063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110年12月6日下午6時47分,詐騙黃○○5,993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110年12月6日晚上6時55分、7時1分,詐騙辰○○29,012元、6,123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110年12月6日晚上6時8分,詐騙癸○○1元(癸○○並於同日晚上7時22分、28分轉帳49,970元、49,985元至另案帳戶)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110年12月6日晚上6時48分、7時4分,詐騙子○○29,112元、29,985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110年12月6日晚上7時15分、7時23分,詐騙丑○○49,985元、41,123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110年12月6日晚上9時18分,詐騙天○○29,988元 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536號
                                                第3810號
                                                第3817號
  被   告 甲○○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前以111年度
偵字第918號、1212號起訴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
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
    名「法拉驢」(下稱「法拉驢」)所組織之詐欺集團,其與
    「法拉驢」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被害人施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交付時間、地點及方
    式,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物,再由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害人寄送之包裹後,輾轉交付予甲○○。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復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二所
    示之詐騙時間,施用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因而陷於
    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
    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再由「法拉驢」指示甲○○於
    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帳戶內款項後,將款項交付予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
    性。嗣因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均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
    ,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A○○、B○○、玄○○、C○○、張瑞育、卯○○、宙○○、
    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壬○○、戊○○、己○○、
    李蕎安、丙○○、辛○○、庚○○、申○、未○○、午○○、黃○○、辰○
    ○、癸○○、子○○、丑○○、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告訴人丁○○遭詐欺後於附表一編號1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帳戶提款卡、密碼之事實。 3 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話紀錄 告訴人A○○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訊息清單 告訴人B○○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帳戶之事實。 5 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所提供之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摺交易明細 被害人亥○○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3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3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告訴人玄○○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4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4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C○○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5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5帳戶之事實。 8 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話紀錄 被害人戌○○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6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6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張瑞育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告訴人張瑞育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7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7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卯○○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8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宙○○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9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9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告訴人巳○○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0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0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壬○○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1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1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戊○○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2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2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己○○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3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3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李蕎安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 告訴人李蕎安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4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4帳戶之事實。 17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告訴人丙○○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5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5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銀行、網路銀行、存摺交易明細 告訴人辛○○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6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6帳戶之事實。 19 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被害人酉○○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7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7帳戶之事實。 20 被害人地○○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被害人地○○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8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8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庚○○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19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9帳戶之事實。 22 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被害人乙○○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0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0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申○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1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1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告訴人未○○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2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2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午○○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3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3帳戶之事實。 26 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被害人宇○○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4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4帳戶之事實。 27 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黃富榮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5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5帳戶之事實。 28 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辰○○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6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6帳戶之事實。 29 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癸○○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7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7帳戶之事實。 30 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子○○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8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8帳戶之事實。 31 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丑○○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29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9帳戶之事實。 32 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所提供之通話紀錄、存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告訴人天○○遭詐欺後於附表二編號30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30帳戶之事實。 33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A○○、B○○、玄○○於附表二編號1、2、4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2、4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2、4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4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亥○○、C○○、卯○○、被害人戌○○於附表二編號3、5、6、8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3、5、6、8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5、6、8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5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張瑞育、宙○○、巳○○於附表二編號7、9、10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7、9、10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7、9、10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壬○○、戊○○於附表二編號11、12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1、12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1、12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7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己○○、李蕎安、丙○○於附表二編號13至15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3至15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3至15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辛○○、午○○、黃○○、辰○○、被害人宇○○於附表二編號16、23至26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6、23至26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6、23至26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9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被害人酉○○、黃啟涵、告訴人庚○○於附表二編號17至19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7至19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7至19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40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庚○○、被害人乙○○於附表二編號19、20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9、20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9、20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4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申○於附表二編號21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1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1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42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未○○、天○○於附表二編號22、30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2、30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2、30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4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癸○○、子○○、丑○○於附表二編號27至29時間,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7至29帳戶,再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7至29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44 110年11月21日路口、便利商店及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6張、110年12月6日便利商店及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7張 佐證被告供述與事實相符。 45 匯款暨提領時間地點一覽表3份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附表二時間匯款後,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論罪:
(一)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
      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
      判例意旨參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
      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
      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
      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甲○○擔任車手,縱
      未全程參與,然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
      撥打電話從事詐騙,或係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
      ,或係負責招攬車手、收取帳戶之人,各成員自應就詐欺
      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
(二)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三)共犯:被告與「法拉驢」、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開犯
      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從重論處加重詐欺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詐騙取得金融卡後,再以各該帳戶作為詐騙附表二編號1
      至6、8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依其犯罪計畫,均係以一行
      為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依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30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五)沒收:另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提起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許  恭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翁  碩  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之帳戶 交付時間、地點、方式及物品 1 丁○○(已提告) 化名「劉鳳典」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上午11時51分,以假貸款真詐欺方式,向被害人佯稱: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代為包裝帳戶資料以利貸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所有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晚上9時51分,前往基隆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基隆仁四店,將內含前開5間銀行之提款卡之包裹寄至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漢盛店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人、時間、地點及金額 1 A○○(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下午3時15分許,佯稱:有購買面霜且成為高級會員將強制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付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下午4時50分 丁○○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8元 同日下午4時59分至5時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提領2萬元3次、1萬8,000元1次 2 B○○(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下午4時18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工作人員疏失,帳戶重複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付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下午4時56分 丁○○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8,212元  3 亥○○(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許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佯稱:為確認帳戶有無扣購買口罩,需透過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14分、22分 丁○○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3萬 同日下午5時27分、2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慶陽店提領6萬元、1萬元 4 玄○○(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下午4時28分許假冒FB網站會計人員,佯稱:誤刷條碼多訂24筆訂單將遭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付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31分 丁○○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同日下午5時36分、3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 5 C○○(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下午4時28分許假冒賣家,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加入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等,以取消付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41分 丁○○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3,985元 同日下午5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慶陽店提領3萬9,000元 6 戌○○(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某時假冒新光百貨客服人員,佯稱:錯誤註冊為高級會員,將遭扣繳年費,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付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41分 丁○○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107元  7 張瑞育(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下午5時2分許假冒網拍客服人員,佯稱:系統更新誤設為高級會員導致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查核流向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晚上7時23分、26分、28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3萬元、1萬4,000元 同日晚上7時32分至3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提領2萬元3次、1萬3,000元1次 8 卯○○(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晚上6時49假冒施巴服務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付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晚上7時53分 丁○○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086元 同日晚上7時5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慶陽店提領1萬1,000元 9 宙○○(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晚上7時22分許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購物退貨商家質疑有詐騙行為,需透過自動櫃員機,查核流向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晚上8時23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7,985元 同日晚上8時3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慶陽店提領1萬8,000元 10 巳○○(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晚上8時19分許假冒保健食品業務人員,佯稱:內部系統導致訂單錯誤,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1月21日晚上8時52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083元 同日晚上9時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慶陽店提領2萬元、9,000元 11 壬○○(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某時許假冒誠品賣場客服人員,佯稱:作業人員疏失致訂單錯誤,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10分、12分、16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4萬9,989元、2萬157元、 同日下午5時24分、25分、2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12 戊○○(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13分許假冒誠品賣場客服人員,佯稱:員工疏失設為經銷商,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18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3 己○○(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35分許假冒誠品業務人員,佯稱:誤升級會員將強制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11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同日下午5時21分、22分、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2萬元3次,於同日下午5時5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永豐銀行北投分行提領5萬8,000元 14 李蕎安(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許假冒誠品客服人員,佯稱:因會計小姐操作錯誤,誤升級會員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4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123元  15 丙○○(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某時假冒誠品客服人員,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有重複下單,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35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102元  16 辛○○(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16分許誠品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有誤重複下單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5分、26分、34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9元、7,123元、1萬2,123元 同日下午5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4萬9,000元 17 酉○○(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晚上6時20分許假冒誠品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佯稱:網路購物錯誤設定,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1分、32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4萬9,989元 同日下午5時33分至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提領2萬元7次、9,000元1次 18 地○○(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某時許假冒誠品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佯稱:誤植為批發商,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6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19 庚○○(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許假冒誠品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佯稱:誤訂成12筆訂單,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39分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85元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1分、6時3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2萬4,985元 同日晚上6時14分至19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北投店提領2萬元7次、1萬元1次 20 乙○○(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某時許假冒誠品網路客服人員,佯稱:業務疏失造成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3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8,256元  21 申○(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4分許假冒誠品書局工作人員,佯稱:因系統有誤多12筆訂單將自動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1分、6時6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9元、4萬9,999元 同日晚上6時29分、30分、3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22 未○○(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42許假冒誠品書區人員,佯稱:因系統有誤新增12筆訂單,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9分、6時17分、21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1萬元、2萬元 同日晚上6時4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提領6萬元 23 午○○(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許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有誤重複下單,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8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138元 同日晚上6時4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5萬4,000元 24 宇○○(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52分許假冒誠品客服人員,佯稱:內部錯誤造成大量訂單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6時47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2,063元  25 黃○○(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團購名單,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下午6時31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93元 同日晚上7時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4萬1,000元 26 辰○○(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39分許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有誤重複下單將強制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晚上6時55分、7時1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012元、6,123元  27 癸○○(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9分許假冒賣家,佯稱:簽收貨物時誤簽批發商單子,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晚上6時8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元 同日晚上7時19分、21分、3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北投郵局提領6萬元、4萬9,000元、4萬1,000元 28 子○○(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5日某時許假冒誠品線上書店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需透過自動櫃員機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晚上6時48分、7時4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112元、2萬9,985元  29 丑○○(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晚上6時32分許假冒誠品線上書店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晚上7時4分、7時23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4萬1,123元  30 天○○(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晚上8時許假冒網路賣家人員,佯稱:之前購物後臺作業為分期付款,需透過網路銀行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 110年12月6日晚上9時18分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8元 同日晚上9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提領3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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