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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葛名翔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素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素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後,其中8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為3.40公克)、剩餘2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淨重為0.4213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21號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2年3月7日停止處分之執行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而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時間,係在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自應為上開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且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2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二)而本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方法檢驗,各自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查,足證上開扣案物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毒品之外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均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綜上,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葛名翔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  定  結  果 證    據 1 白色粉末2袋(含包裝袋2只) 總毛重0.8130公克、總驗餘淨重0.4213公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8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毒偵卷第8頁) 2 白色透明晶體8包(含包裝袋8只) 經檢視均為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予以編號221-1至221-8,總毛重5.21公克,總驗餘淨重3.40公克,選取編號221-1至221-3各0.01公克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毒偵卷第1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21號鑑定書1份(見毒偵卷第10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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