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虹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771、1772、1773、1774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虹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71、1772、1773、17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所載),亦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查扣時、地 鑑定書 1 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軟管1支(毛重1.9855公克) 109年8月5日1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414號卷第38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767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淨重1.7746公克) 109年8月8日2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526號卷第42頁)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0.33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合計餘重0.3368公克) 109年10月12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度毒偵字第3286號卷第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