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2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蘇琬能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瑜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2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112年度執緩助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瑜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瑜亮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以110年度金簡字第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5年,於110年8月11日確定(下稱前案)。竟於緩刑期內即111年2月27日至3月31日更犯詐欺罪,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0月19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2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後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0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檢察官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所為,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2日士檢迺執庚112執聲1196字第1129074280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合法,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犯行,經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5年,於110年8月1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1年2月27日至3月31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判決判處1年1月、1年1月、1年2月、1年2月、1年、1年1月、1年1月、1年、1年、1年2月、1年1月、1年1月、1年1月、1年3月、1年2月、1年1月、1年1月、1年1月、1年1月、1年1月、1年、1年、1年、1年,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0月19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2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65頁)。是受刑人確有於前案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後案詐欺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事實,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之情形,即堪認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