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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瀞儀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雄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執行刑(見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及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國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1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0/8/27下午7時8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10/28上午7時4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09/24 110/10/29 110/1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1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80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9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7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80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9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8月1日 111年8月9日  備註     編號3至5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次)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09/30 110/11/02 110/11/02 110/11/03 111/02/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5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5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112年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112年2月21日  備註   編號3至5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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