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李建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顏聖賢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8、3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追加起訴及併案審理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139號、第9093號、第1029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審法院若未裁定駁回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第367條、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前開關於上訴逾期駁回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如當事人對於簡易判決逾期提起上訴,而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上訴,誤將案件送交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二審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

二、次按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能直接對應受送達人送達或為補充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亦有明文。倘應送達被告之判決書經合法寄存送達,即應依上述規定起算上訴期間,除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時為送達之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8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被告顏聖賢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8號及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該判決正本嗣於於112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嗣經被告於寄存當日即同年月17日親自前往該派出所領取上開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等情,有上開判決、該送達證書可參(審金簡字卷第37頁),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考(本院卷第45頁),即應以被告實際收領該判決書之日即112年3月17日為合法送達日,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自翌日即同年月18日起算被告之上訴期間20日,而被告住所為臺北市北投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毋庸加計在途期間,是被告就本案之上訴期間於112年4月6日(星期四,非例假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2年4月12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有卷附本院收文章戳記可憑(本院金簡上卷第7頁),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