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兆光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智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成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王智成因詐欺、恐嚇取財、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86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惟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9年7月23日、109年10月10日」;編號3之罪名應更正為「恐嚇取財未遂」、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9年11月19日至20日」),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評價附表所載各罪間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而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