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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鄭欣怡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志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志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21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於民國112年5月至同年0月間,就其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權衡審酌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惟受刑人逾期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第35至39頁)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7日 112年7月18日16時22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3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0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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