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0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容萱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覃士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覃士國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覃士國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9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中間即第二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內湖路1段591巷交岔路口欲變換車道至最內側即第一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往左變換車道,適有告訴人徐曼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第一車道直行駛至,見狀緊急閃避自摔倒地,並受有左手腕、左腳踝、左小腿、下腹部擦挫傷、左髖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主要係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監視器錄影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現場照片、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呈報單、監視器錄影光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述時、地駕駛車輛欲變換車道至最內側車道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從中間車道打左轉方向燈,看了後方車輛研判安全,因內線車道為左轉專用道,所以我切換到內線後直行,我不知道有任何事故發生,應該是告訴人機車違反專用道直行且超速急煞導致摔車,我就本案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告訴人所述不實等語。

五、經查:

㈠按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又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98條第2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㈡告訴人於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警詢、偵查中均供稱其當時騎乘機車行駛於第二車道(即中間車道)直行,被告在同車道右前方,至肇事路口時,被告突然往第一車道(即內側車道)急切等語(見偵卷第12、31、59頁),惟依現場監視器畫面可知,告訴人於事故發生前確係行駛於第一車道,被告則係行駛於告訴人右前方之第二車道,有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可稽(見偵卷第15至16頁),是告訴人所述行駛於第二車道,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繪告訴人行進方向均屬有誤。

㈢佐以現場監視器畫面併GOOGLE地圖街景綜合參考,內湖路1段與內湖路1段591巷口西側共有三線車道,且於中央分隔島處設置「機車免二段式左轉」標誌牌面,又第一車道地面繪有左轉彎箭頭指向線,第二車道地面繪有直行箭頭指向線,第三車道為慢車道,接近交岔路口前之第一、二車道間亦繪有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即雙白線),可知第一車道為左轉彎專用車道,僅能供左轉彎之車輛行駛之用,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監視器畫面存卷足憑(見偵卷第15至16、21、30頁)。從而,告訴人騎乘機車若欲直行,應沿第二、三車道行駛,本不可違規行駛於左轉彎專用之第一車道,本件事故係因告訴人違規在設有左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左轉彎專用車道所致,告訴人自有過失無誤。本案經送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亦認定告訴人就本件車禍發生為肇事主因,此有鑑定意見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是以,被告行駛於第二車道欲變換至第一車道時,倘有看見告訴人機車,應會認告訴人係欲左轉而非直行,故對告訴人並無公訴意旨所稱「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之注意義務。

㈣此外,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除非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明顯可見,汽車駕駛人尚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時,其始有適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之特別義務,否則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37號8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自第二車道欲變換至第一車道,本得信賴行駛於左後方第一車道之告訴人機車應遵循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候左轉方向指示燈亮起後左轉,當不致有直行車占用左轉彎專用車道之情,且過該交岔路口後,第一車道係禁行機車道,有事故現場圖可佐(見偵卷第21頁),是告訴人機車不僅直行車違規占用左轉彎專用之第一車道,更接著違規行駛於禁行機車道上,被告因告訴人上開不可預見之違規行為,導致告訴人閃避自摔而肇事,依上開信賴原則,尚難歸責於被告。

㈤又查,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認被告通過路口後顯示左轉方向燈欲向左變換行向續接下游第一車道,此時告訴人已由左後方駛近,被告向左變換行向仍應確實注意併觀察左側其他車輛行車動態,是被告「向左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亦為肇事次因等情,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然觀諸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通過交岔路口至行人穿越道後,車身已呈現左轉方向,斯時告訴人機車仍在第一車道之停止線內(見偵卷第16頁上方圖片),顯然被告在向左變換行向時已與告訴人保持一定安全間隔距離,故無法排除是告訴人違規直行車占用左轉彎專用車道且車速過快而急煞倒地,本案事故係因告訴人違規而有過失在先,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向左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是上開鑑定意見所認定之肇事責任,難謂有據,自無可採,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為舉證,僅能證明告訴人因緊急閃避自摔倒地,而受有上開傷害,惟不足以證明被告之行為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從而,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顯然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吳建蕙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