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永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永溱於民國114年6月3日6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重慶北路4段交岔口右轉時,本應注意右轉彎應注意其他車輛,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適有同向右後方由告訴人陳奕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型機車行駛至該處,其機車左側車身遭被告車輛右側車身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第三至第五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胸壁挫傷、多處擦挫傷(四肢及軀幹)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前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審交易卷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