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秀枝鄭欣怡謝當颺

聲請人
朱薏瑾
即受判決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4日110年度訴字第44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朱薏瑾(下稱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248號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惟與前案同一時間、同一案件,又於本院於111年10月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顯有重複判決之情,爰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依原確定判決確認之事實為基礎,所生之適用法則違誤,二者迥不相侔。又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必其聲請再審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倘發見原確定判決之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檢察官應具意見書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此參同法第441條至第443條之規定即明。又業經起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竟重行起訴或自訴者,固應依其前訴是否判決確定,分別判決免訴或諭知不受理;倘就業經起訴或自訴之案件,已為實體上之判決,原有審級之訴訟關係即歸消滅,雖未再重行起訴或自訴,同一審級法院竟再為另一實體上之判決者,學理上稱之為「雙重判決」,就一訴而重複判決部分,即屬判決違背法令,當然不生實質上之判決效力,惟因既具有判決之形式,若經確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由非常上訴審以判決將原屬無效之重複判決撤銷(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246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雖以原確定判決顯有重複判決之情聲請再審,然原確定判決是否有重複判決,屬是否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為免訴判決卻為有罪判決之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而與再審係為救濟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有無錯誤之程序不合,聲請人據此提起再審,屬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亦無從補正,再審聲請為不合法。另就原確定判決是否有重複判決之問題,原確定判決亦有說明略以:「本案之起訴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固有明文。此乃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指同一案件曾經有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者。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前後兩案被告同一,且前後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153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248號判處業務侵占罪刑,於110年5月10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前案之犯罪事實,乃是針對被告偽造施作該社區人行道花台工程廠商林添樹名義之領款簽收單,持交該社區管委會核銷而侵占該筆工程款9萬4千元,此有前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110審訴字第367號卷第139至143頁),雖與本案公訴事實間之被告同一,然被害對象並不相同(前案為林添樹及双燕社區管委會,本案則為國泰世華銀行、謝志良、李孟燕、江心宜、該社區管委會等),且犯罪手法迥異(前案係偽造林添樹之領款簽收單,持向該社區管委會提出行使以侵占該筆款項,本案事實欄一(一)之犯行部分,則係偽造取款憑證向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行使而詐得款項,事實欄一(二)之犯行部分,則未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手法為之),顯非同一案件,本案與前案間,難認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非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院仍應為實體上之裁判,故被告主張:前案與本案為同一事件,既經前案判決確定,本案應為免訴判決云云,尚非可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