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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郭又禎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覃政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88號),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以114年度聲字898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24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725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覃政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覃政國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且該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2年6月8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2、3之②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雖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之①、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且受刑人於114年7月9日所出具之抗告狀亦記載同意檢察官附表所示之定刑範圍,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依上開說明,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裁判宣告刑之總和,以合乎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復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各罪,均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且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2年間,時間相近、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故認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再酌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再斟酌本院送達聲請書繕本後,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表達意見之情形,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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