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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容萱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瑜亮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士簡字第96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瑜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瑜亮不服本院99年度士簡字第965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提出無法檢具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復由其所提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觀之,僅空泛指稱當時遭誘導認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等語,而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亦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是本件聲請再審程式違背規定,堪可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以及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書記官 王耀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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