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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6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知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9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石知正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6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