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知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9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石知正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