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更字第三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更字第三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四五號),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五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提
起抗告,再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九十一年抗字第六八三號),發回本院更為
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等罪,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