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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迺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七號),及併案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有多次竊盜前科,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竊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又於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執行完畢,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執行完畢,最後一次於九十年間因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九十年簡字第一五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上訴該院第二審合議庭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駁回上訴確定,目前尚未執行。詎甲○○仍不思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至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七十一號地下室之頂好超市內,竊取置於店內之舒適牌超級柔刃刀片四盒、舒適牌鑽石悍將三D刀片八盒、舒適牌鑽石刀片七盒(價值約新台幣四千六百十一元),得手後將刀片藏放於外套,嗣經店員高春富發現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刮鬍刀片十九盒;甲○○復於同年一月二十六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至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0二號惠康百貨公司地下一樓頂好超市內,竊取置於店內之舒適烏爪刀片六盒、舒適柔刃刀片三盒、舒適雙層刀片五盒、舒適鑽石刀片四盒、舒適鑽石桿一盒、公賣局五加皮酒一瓶、大甲相香嘴管一盒、海苔旗魚凍一盒等物(價值新台幣四千零二十三元),得手後藏置於自備之OK便利超商塑膠袋,並將其中之五加皮酒、大甲相香嘴管、海苔旗魚凍交予在一樓等候、不知情之高太平(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適為經過之員警查覺有異,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物品。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高春富、頂好超市延平分店副店長乙○○於警訊中指訴情節相符,並經同案被告高太平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述上開五加皮酒、大甲相香嘴管、海苔旗魚凍等扣案物品,係被告自頂好超市延平分店中取得所交付等情甚詳,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後二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起訴書所載以外之竊盜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查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執行完畢,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曾犯有多次之竊盜前科,竟再犯本案,此次行竊所得雖價值不高,然其一再行竊,且係於短期內連續為之,並先後為警查獲,顯見其並無悔改之意,另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楊 迺 伶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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