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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周明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三六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左:

主文

乙○○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水管鉗及T型起子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又因侵占、贓物、偽造印文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四月確定,合併定執行刑一年二月,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晚上九時許,持己有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水管鉗、T型起子各一支,毀損臺北市○○區○○街一段三一三巷五號四樓甲○○住處之鐵門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侵入甲○○住處,竊得現金新臺幣三千八百零一元四角、玉手鐲一只、玉墜子二個、珍珠項鍊一條等財物。旋為返家之甲○○發覺,自後追趕,並扯下乙○○所攜帶之背包一個(內有上開失竊物品及作案工具),乙○○則於倉惶中趁隙逃逸。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見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三六號偵查卷第三三、三四頁)及審理時供認不諱(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核與被害人甲○○即目擊證人於警詢時指述失竊情節相符及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現場勘查報告一份、翻拍照片及贓物照片各二張在卷可資佐證,又案發時由監視器攝影現場附近之翻拍照片中攜帶背包者,確係被告本人,亦據其於偵審時指認無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夜間,為日出前日沒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滬上字第六三號判例參照),而門鎖為安全設備之一種(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五八九號判例參照),又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參照),被告行竊用之水管鉗及T型起子各一支,均係金屬材質,質地堅硬,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核被告於日沒後之晚上九時許,乘被害人甲○○鎖門出外之際,攜帶可供兇器使用之水管鉗及T型起子毀壞門鎖進入住宅內行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謀求正業,持兇器侵入住宅竊盜,危害民眾居家安全及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並考量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素行不良,於假釋期間,猶犯本件竊盜罪,顯無悔意,犯罪所生損害與犯罪後被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拾月。

三、扣案之水管鉗及T型起子各一支,係被告所有供行竊用之工具,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枝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周 明 鴻

書記官 丁 梅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0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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