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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許碧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3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2年3月3日以92年度簡字第337號(91年度偵字第234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92年3 月24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6 月3 日更犯妨害公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7 月2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易科罰金標準),於94年7 月27日確定,因認有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2案件之判決書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字第33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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