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3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2年3月3日以92年度簡字第337號(91年度偵字第234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92年3 月24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6 月3 日更犯妨害公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7 月2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易科罰金標準),於94年7 月27日確定,因認有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2案件之判決書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